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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通政发(2023)9号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4日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为帮助我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其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2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2、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上一年度连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12个月,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二、补贴标准(一)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由区和乡镇两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1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2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补贴资金由区、乡镇财政各负担50机(二)低保补贴人员的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三、补贴方式及办理期限采取按年补贴,办
3、理期限为每年的4-12月。四、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和标准低保补贴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五、清算与继承(一)大龄低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时,大龄低保财政补贴资金本息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含参保人享受其他待遇的清算)、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含参保人死亡的清算),法定继承人较多的,可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书面确认的一名继承人代表。(二)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办理清算时,大龄低保财政补贴资金本息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三)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办理死亡继承时,大龄低
4、保财政补贴资金本息允许继承,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较多的,可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书面确认的一名继承人代表。六、保险关系转移低保补贴人员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时,补贴资金随之转移。七、其他有关规定(一)对被判处劳动教养或拘役及以上刑罚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区社保中心居民保险科依据街道、乡镇民政科出示的证明材料停止其补贴待遇。劳动教养、拘役或服刑期满后,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补贴。(二)对已享受低保补贴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他专项缴费补贴。(三)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在延期缴费期间给予补贴。(四)对有多缴费意愿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可根据个人经济能力在不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标准前提下,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按个人意愿申报缴费。(五)对不符合补贴条件、补贴待遇中止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由其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八、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