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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管理规定1 .目的为促进产科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 .标准2. 1范围:2.2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2.3 职责:科室主任及各病区区长是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本病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本科室、部门负责人报告。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
2、态扩大,涉及到患者死亡或者可能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须在事件基本明确后2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2.4 内容2.4.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投诉2.4.1.1本规定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下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过失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医疗纠纷分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非医疗过失医疗纠纷两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两类:一是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 本规定所称患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2 .4.1.2本规定所称医疗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3 .4.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2.4.2.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2.4.2.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反医疗卫生管
4、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者医院医疗管理制度,存在医疗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或者造成患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轻度残疾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 .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 .造成2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2.4.2.3医务科负责处理向医院投诉的医疗纠纷。医务科在接到投诉或报告后,应立即开展调查、组织讨论、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向患方解释、协调、协商解决等工作,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配合并主动参与有关事项处理。2.4.3医院医疗投
5、诉当事人举证与医务科调查收集证据2.4.3.1医院医疗投诉当事人自收到医疗纠纷受理通知书起7日内,向医务科提交如下证明资料: 诊疗过程的详细说明; 诊疗及时性证明资料,如病历、会诊记录等; 符合诊疗规范、常规的诊疗措施; 其他具有证明力的文书。2. 4.3.2医院医疗投诉当事人自收到医疗纠纷受理通知书起7日内应同时提出书面陈述意见,阐明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科室负责人可以加具意见。3. 4.3.3医院医疗投诉当事人未在前款述及的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与证明资料的,视为放弃举证。4. 4.3.4医务科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明资料,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及有无独立进行判断。5. 4.
6、4处罚2.4.4.1医院鼓励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对于下列情形将减轻或免除处罚:主动报告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并积极配合科室和医院处理事件未造成损失的,可免除处罚。主动报告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并积极配合科室和医院处理事件,为妥善处理事件做出贡献的,可酌情减轻处罚。2.4.4.2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实认定明确的,给予相应处罚: 个人医疗过失致人轻度损害的; 违规使用药物的; 延迟提交医疗文书的; 伪造病历资料或其他医疗文书的; 超范围出具医学证明文书的。2. 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受理医疗投诉一个月内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查: 重大医疗纠纷争议; 难以认定医疗过失的或涉及多学
7、科的; 经鉴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或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的。2. 4.4.4根据医疗纠纷性质、造成损失程度,对医疗纠纷当事人、当事科室及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经认定为医疗纠纷,未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对主要当事人每人每次扣罚500元,次要当事人每人每次扣罚300元; 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照个人承担经济损失的20%扣罚其劳务费,所在科室承担经济损失的30%扣罚科室收入,医院承担经济损失的50%的原则处理。个人负担部分分期扣除,直至扣完为止,离职或退休时一次性清偿剩余款项。 每季度发生非医疗过失医疗纠纷5次以上(包含5次,以投诉时间为准,下同)或发生医疗过失医疗纠纷2次或以上(包含2
8、次),扣罚当事科主任1个月行政津贴。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及时报告、不配合调查及处理、隐瞒真相、伪造证据者,有一项即对当事人予加倍处罚。2.4.4.5医务科应于处罚决定作出,超过复议时效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财务科。2.4.4.6财务科应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医务科备案,处罚决定书存入医生医疗技术档案。2.4.4.7根据医疗纠纷性质、造成损失程度以及对医院影响程度,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讨论并报医院办公会议决定后,医疗投诉当事人处经济处罚外,应接受行政处罚: 存在严重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重大医疗损害的; 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院重大影响的; 经鉴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2.4.4.8
9、医院根据前款规定情形,医疗投诉当事人处经济处罚外,对医院医疗投诉人当事人同时处以如下处罚: 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两年内取消其晋升资格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或评选高校教师资格; 降职或低聘职称。2.4.5复议2.4.5.1当事人与当事科室对处罚有异议,应于处罚决定通知书收到起7日内提出。2. 4.5.2当事人对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或审查意见有异议,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科应予以准许: 专家不具备鉴定资格或应予以回避的; 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鉴定结论或审查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2. 4.5.3复议申请应提供如下材料: 复议申请书; 证明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证明资料; 诊疗
10、护理规范、常规。2. 4.5.4经复议证明存在不足,或当事人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理由的,应酌情处理或终止处罚决定。3. 4.6附则4. 4.6.1本管理规定中未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现有生效法律规定执行。5. 4.6.2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二院200463号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6. 相关文件:6.1 侵权责任法6.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3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7. 附件7.1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通知书附件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通知书编号:日期姓名所属部门职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简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司法鉴定书及医院实际损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意见: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责任。处分:口诫勉谈话;口降职或低聘职称;行政记过处分口调离原岗位由年_月日至年月日共日口罚款: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依据:根据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管理规定第条第一款。处罚生效日期:年月日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当事人或被投诉人:备注1、本通知书正联交由财务扣款;副联(复印件)记入医疗技术档案;2、本通知书作为考评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