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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2、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
4、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工
5、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
6、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
7、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项目试运行报告;(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
8、情况;(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
9、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一五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L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6 .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7 .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8 .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9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10 .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11 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12 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13 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