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 北京市政务服务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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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为峥企Q单恁(注A)章恁三绻文本(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北多(市)XX中收(院、的)章程(草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O(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O(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 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O第五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注:暂不具备单独

2、建立党组 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 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 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 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 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O如:北京市XX区 。须具体到门牌号)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O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

3、会)会议记录和 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 金额:O(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 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 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 25人;单数为宜,理事任期3年或 4年)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S)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 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 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A)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2名。理 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 免。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 权时,由理

5、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 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 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

6、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和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 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

7、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厂2名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 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 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 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

8、、所长、主任等) 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O(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S)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 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9、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S)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10、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 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

11、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笫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 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 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 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X年义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2、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样本)XXXX民政局:我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 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 开展党建工作。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 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 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

13、发展党员,支持党员 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 组织名称)违纪党员。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 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社会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日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样本)社会组织名称业务主管 单位详细 地址联系人 及职务移动电话法定代 表人政治面貌联系电话工作 人员 党员 基本 情况工作人员总数党员总数其中:1、专职党员人数2、兼职党员人数3、退休返聘党员人数4、其他党员人数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日关于同意XXXXXXX (民非名称)成立登记的 批复

14、 (举办者):你们提交的关于拟成立X 申请收悉。根 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本行 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对你们拟成立义XX义义义X义的名 称、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拟任负责人、从业人员资格 等情况进行了审查,同意XXXXXXXX进行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业务范围为: (以上相关登记 事项须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我局(部、委、办)同意作为X X XX 业务主管单 位。请你们接到批复后30日内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 续。北京市XX局(部、委、办)年 月曰注:此批复是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民非成立批复的参考文本,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做适当补充或修改,但其主要内容应当包含。仄为

15、那金Q单色(社金服务机构)注A申请成玄登招提诊承据考我已知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 登记事先告知书所有内容,(单位名称或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 为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名称)自愿捐赠开办资金万元(大写:),为(我个人/我单位)的合法财产, 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我个人/我单位)对以上捐赠资 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个人/我单位)承诺严格遵照民办非 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的内 容执行。出资人(签章):年 月日举办者(签章):年 月日承诺书本人承诺个人经历中不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下列情况: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

16、治权 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保证以上承诺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承诺,本人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单位盖章:承诺人: 日期:退(离)休人员兼任民办非企业担任职务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参加工作时间单位及职务拟兼任民非的职务兼任理由报位见 单意年 月 日批位见 审单意年 月 日备注:1、呈报单位:指退(离)休人员退休时的所在单位;2、审批单位:指依据退(离)休人员退休时的级别,对其有使用任命权单位的组织部门。在职人员兼任或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参加工作时间单位及职务拟兼任民非的职务兼任理由报位见 单意年 月 日批位见 审单意年 月

17、日备注:1、呈报单位:指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2、审批单位:指依据在职人员的级别,对其有使用任命权单位的组织部门。承诺书北京系由*共同发起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主要开展*业务。现做出以下承诺:一、“北京“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的要求去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弘扬中 华民族优秀传统,为首都社会事业发展贡献应有力量。二、“北京派”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积极主 动向北京市民政局汇报工作,按照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若 干规定的要求,开展重大活动或遇有重大事项,保证及时上报,得 到批准后进行实施。三、“北

18、京派”严格遵守北京市民政局的各项管理规定, 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按时参加年检,有变更事项及时 申报,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和指导。四、“北京“中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达到三个以上时,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建立基层党组织。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以上承诺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承诺, 本单位或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派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公章)*年*月*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办公住所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座机所属行(事)业注册资金(万 元)拟任法定代表 人拟任法定代表 人移动电话国籍职务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从业人员数其中执业人员 数是否申请志愿 者服务组织是否申请慈善 组织成立必要性

19、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 履行内部程序伞年W :年月日召开第届第次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年。应到理事人,实到理事人,同意票,弃权票,反对票,以票表决通过决议,监事/监事(会)全程监督。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业务主管单位签章日期需在系统“附件上传”插入的表单: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3、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4、主要负责人情况表5、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6、理事会决议7、住所情况表及说明材料(产权说明、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说明)8、开办资金情况表9、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10、对民政局的承诺书11、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有业务主管单位)12、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20、直接登记)13、无犯罪记录承诺书14、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15、业务主管单位批文16、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1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18、验资报告19、拟任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如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 的,上传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或批复20、拟任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身份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组织职务移动电话文化程度职称或资质出生年月人事关系所在单 位档案所在单位家庭住址(填写至 门牌号)户籍所在地(填写 至户口所在派出 所)是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 (含离退休人员)兼职是

21、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 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从高中或同等学历阶段填起)序号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学习或工作单位担任(兼任) 职务本人签字档案所在地意见日期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日期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日期1.请将本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护照、台胞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2.请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地区)民族政治面貌入党时间所属党支部社会组织职务专兼职情况移动电话文化程度职称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原工 作单位及职务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是否京籍居住证类型居住证号码是否党政机关领 导干部兼职是否受到过

22、剥夺政治权利的刑 事处罚个人简历(从高中或同等学历阶段填起)序号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学习或工作单位担任(兼职)职务本人签字档案所在地意见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意见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印章) 经办人:年 月 日(印章) 经办人:年 月 日(印章)经办人:年 月 日1 .请将本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护照、台胞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2 .请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情况表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民族是否兼职政治面貌入党时间所属党支部民非职务职称邮编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人事关系所 在单位档案所在单 位是否受到过 剥夺政治权利 的

23、刑事处罚是否担任党政机关领导 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领导(含离退休人员) 兼职个人简历序号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12本人签字档案所在单位意见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意见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印章) 经办人:年 月 日(印章) 经办人:年 月 日(印章) 经办人:年 月 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地区)民族政治面貌入党时间所属党支部社会组织职务专兼职情况移动电话文化程度职称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原工 作单位及职务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是否京籍居住证类型居住证号码是否党政机关领 导干部兼职是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 事处罚个人简历(从高中或同等学

24、历阶段填起)序号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学习或工作单位担任(兼职)职务本人签字档案所在地意见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意见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印章) 经办人:年 月 日(印章) 经办人:年 月 日(印章)经办人:年 月 日1 .请将本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护照、台胞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2 .请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使用权材料单位名称办公住址面积(M2)使用年限使用方式规划用途产权(使用权)人或 单位签字/盖章(印章)年月 日注:1、住所使用权材料包含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说明。2、以上材料请以附件形式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

25、金情况表单位名称联系人移动电话注册资金总额(万元)捐赠资金的单位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捐赠金额(元)捐赠资金的个人个人姓名捐赠金额(元)合计大写捐赠单位财务部门意见审验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注:请附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打政纤司申请材料页安俊承程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保证递交的下列申请材料 及其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并与在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的 网上内容一致,如提供虚假材料,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序号材料名称原件或 复印件份数每份页数1成立登记申请表原件2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原件3验资报告原件4章程原件5住所材料(房产证复制件、无偿证明)复印件6理事

26、(监事)情况表原件7主要负责人情况表原件8对民政局的承诺书原件9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原件10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原件11业务主管单位批文原件12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原件13住所情况表原件14开办资金情况表原件15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原件举办者签字(举办单位盖章):年 月 日北京市民为峥企Q单恁(注A)章恁三绻文本(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北多(市)XX中收(院、的)章程(草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o(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O(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 营利性社会服

27、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O第五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注: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 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 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 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 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 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 单位是O本单位接受登记管

28、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O如:北京市XX区 须具体到门牌号)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o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 者:, 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 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5)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

29、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 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 25人;单数为宜;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 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 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

30、免、增补理事;(A)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 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一2名。理 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 免。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 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 载明授权范围

31、。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 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

32、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 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 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

33、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 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 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 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

34、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O(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S)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 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35、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S)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 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

36、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 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X年义月义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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