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鸡西市“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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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鸡西市“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鸡农规(2023) 4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市级优质农产品品牌“知青粮站的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整体区域公用 农业品牌建设,现将鸡西市“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鸡西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1日鸡西市“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优做强鸡西市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提升市级区域公用品牌 “知青粮站知名度和影响力,规范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管理,保障所有者、使 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双线融合发展,制 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 记取得国际分类第29-32类四大类农产品,由鸡西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发布的 农业品牌标识。“知青粮站品牌商标,作为鸡西整体区域公用品牌,其所有权 归属鸡西市农业农村局,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第三条 鸡西市市级区域公用品牌“知青粮站LOGO由“知青的首字母Z和 Q变形组成。其中整体外形为字母Q,用稻穗变形而成,意在凸显北大仓粮仓特 色。右下角绿叶为字母Z的变形,意在体现产品具有东北绿色农业优质农产品的 特点,直观上给人以健康的感觉。整体LOGO直观彰显知青粮站地域、产品特色, 凸显鸡西市域内寒地黑土优质农产品整

3、体形象【标识作品如下图】。第四条 使用管理区域公用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无偿使用、规范授权、动态管理原 则;2 .坚持区域公用品牌与自有商标协同发展原则;3 .坚持统一标识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原则。第五条“知青粮站第2932类农产品授权四大类型:29类选择:猪肉食品;肉;猪肉;腌制肉;鱼(非活);鱼制食品;虾(非 活);虾酱;水果罐头;水产罐头;干蔬菜;腌制蔬菜;速冻菜;蛋;豆奶;食 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木耳;腐竹(截止)。30类选择:面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豆类粗粉;谷类制品;茶饮料;酱 油;醋;调味品;辣椒酱(截止)。31类选择:未加工的稻

4、;豆(未加工的);玉米;谷(谷类);辣椒(植 物);活鱼;蚕;蚕蛹(活的);坚果(水果);新鲜水果;鲜食用菌;菌种; 植物种子(截止)。32类选择: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以蜂蜜为主 的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能量饮料;软饮料;水果味的碳酸饮料 (截止)。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审核授权、宣传 推介、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升“知青粮站农业品牌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品牌培育、保护、开发和利 用,负责申请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推荐审核工作。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商务、财政、发改、工信

5、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知青粮站农业品牌的培育孵化、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在基地建 设、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报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必须是注册登记在鸡西市域内并获得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推荐,拥有自有基地的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二)申报主体基地应生态环境良好,没有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医 疗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污染,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产地环境标准,经有资质的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三)申报主体应实行统一的农资供应,建立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登记制度 和生产管理档案,如实记

6、录农事操作及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 况,并妥善保存二年以上。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四)申报主体应具备国家机构认证颁发的相关证书,获得绿色食品、有机 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标准要求之一,且在有效期内。或获得省 级区域公用品牌“黑土优品标识授权及获得老字号品牌之一。申报主体需取得相 应的产品认证证书之一,方可使用“知青粮站品牌标识。(五)申报主体应当执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并提供农产品对标检测数据 等可信数据佐证材料。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九条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使用“知 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包括标识使用申报书

7、、标识使用承诺书、产品质量标准文件、产地环境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认证证书和国家、省级两个农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截图等证明材料。第十条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征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品牌主体 申报“知青粮站标识授权使用。第十一条申报主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 申请书、标识使用承诺书等相关佐证材料。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申报主体申请书进行初审,符 合条件的需签字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专家和相关科室,依照“知青粮站认定 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到企业现场查验,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对拟授权使用“

8、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企业(合作社)和产品进行审核公示后,下发授权相关文件和标识授权证书。第十五条 被授权使用企业(合作社)应规范使用品牌标识。“知青粮站 品牌标识授权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主体自行承担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 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第四章使用要求第十六条“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 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按照申请程序重新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后可继续使用。第十七条 使用有效期内,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名称、产品商标等发 生变化的,应当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变更申 请,并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方可变更。第十八条

9、 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授权产 品基地中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可以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 册及其它包装物上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 用权或扩大使用范围。第十九条 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知青粮站标识使用相关 规定使用文字内容和印刷图案,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知青粮站农业品 牌标识,但不得改变标识的原有构成要素、形状和颜色。第二十条 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可在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 介、展销活动等方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第二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应当诚实、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10、可靠,接受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对标识使用情况的 监督,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知青粮站农业品牌声誉。第五章宣传推介第二十二条 由各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引导本地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区域公用 品牌使用与推广(即公用品牌 企业自主品牌),同时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仓储、 保鲜等服务业。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注重“知青粮站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组 织开展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扩大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产业协会、经营主体举办或组织参加关于“知青粮站 农业品牌的宣传推介、展销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授权允许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主体,是产品质量 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使用过程

11、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完全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授权 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企业(合作社)和产品开展常态化监督指导,指 导企业(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实施生产,控制产品质量,规范标识使 用。第二十七条 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应当诚实、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 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接受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对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 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知青粮站农业品牌声誉。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品牌标识授权使用权:(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行为的;(二)出现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或扩大使用范围等

12、情形行为的;(三)对抽检发现的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行为的;(四)有其他影响“知青粮站市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声誉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仿造、假冒未经授权违法违规使用“知青粮站标识农业品牌,有损区 域公用品牌声誉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二)标识使用主体或产品被取消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 识和包装。如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三)被许可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使 用主体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区域公用品牌信誉相关责任;(四)使用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公用品牌信誉的追 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鸡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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