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泽润奖学金”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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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泽润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帮助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部分品学兼优,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浙江大学泽润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在校大二、大三及大四年级全日制本科生。第三条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共计10人,可获得连续奖励。第四条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乐于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二)学习认真,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排名在当年专业的前15%;对资本市场有浓厚兴趣或特殊才能者可放宽到30%,但需要申请者在自荐书中进行阐述,并由学院及捐赠方面试决定。

2、(三)品行端正,生活俭朴,勤勉踏实,身心健康,学科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竞争意识;(四)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优先考虑。第六条奖学金评定程序:(一)每年11月由学生本人填写浙江大学泽润奖学金申请表向经济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济学院在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确定奖励学生候选名单,并将其连同相关申报材料(申请表、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呈送捐赠方评定;(三)捐赠方研究确定受奖励学生名单。第七条受奖励学生义务:(一)受到奖励的同学应积极参加由捐赠方和学院组织的“泽润奖学金专题研究活动”;(二)受奖励学生在受助期内需参加经济学院组织的定期沟通活动,与捐赠方特别是励丹骏校友本人保持必要的联系;(三)受奖励学生在前一年学业优秀、表现突出者,可在下一年的评奖中优先考虑。第八条本办法由经济学院与捐赠方共同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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