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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体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
2、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事故处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第六条市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3、在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和非房建市政类专业建设工程领域,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审图、消防设施检测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建立专家库。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八条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技术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
4、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九条非房建市政类专业建设工程,省住建厅可以会同省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能源、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制定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二章有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
5、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三)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监督相关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五)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资料;(六)依法应当经消防
6、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七)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并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
7、确认。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并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二)建立消防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工序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三)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所需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
8、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建立并落实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制度;(二)发现不符合设计图纸、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责任方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三)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使用安装前,按规定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和施工质量签章确认。第十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服
9、务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并出具结论清晰、明确的意见或者报告,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二)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同一项目的消防验收技术服务;(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委派具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操作相关人员应当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第十六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八条对暂
10、行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由省住建厅和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第十九条鼓励房屋市政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实行设计单位互审制。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一并出具审查意见。住建主管部门可以不进行技术审查,可以依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一条特殊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工程开展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联合验收。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二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省住建厅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可以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第二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
12、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二十五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住建主管部门备案。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第二十六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抽查工作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章技术服
13、务机构管理第二十七条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服务,也可以邀请专家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严禁向建设、设计或者施工等单位转嫁费用。第二十八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检查的,相关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不得转嫁施工单位。第三十条住建主管部门或者
14、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的,应当从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取。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监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出具虚假文件”情形,依法予以查处:(一)检测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按已施工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出具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的;(二)未经检测检查,出具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测报告与现场明显不符的;(三)检测检查报告、原始记录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
15、虚作假的。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定期对下级住建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四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对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结果文件进行随机抽查,切实加强源头管控。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应当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按动态监管办法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管。第三十六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回避。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
16、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第三十七条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施工、使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条附则第三十八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
17、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在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支持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修改。对于已开工建设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鼓励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条本规定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台细化操作规定。第四H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消防审查验收职责承接以来,省住建厅发布的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