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监督检查、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第四条水土保持
2、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
3、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第七条凡在贵州省境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应当有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资源环境、概预算或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
4、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技术服务单位。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和报告书、报告表。全省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征占地面积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含)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O立方米(含)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5、工作。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入驻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
6、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承诺备案申请材料包括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和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签署同意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发区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应当在同级电子政务网或单位门户等媒体上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
7、当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生产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跨行政区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承诺,开发区管理机构接受承诺后即时办结,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承诺(备案)材料各一套。第十四条技术评审机构
8、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评审工作应邀请项目所属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携书面意见参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出具书面意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工作的情况将作为水土保持履职督查的重要内容。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料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9、(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一)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工程扰动涉及新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10、30%(含)以上,或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含)以上的;(四)线型工程增加里程超出原设计线路长度30%(含)的;(五)除输变电项目外的线型工程线路横向位移超出300米(含)以上的长度累计达到原设计线路长度30%(含)以上的;(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含)以上的。第十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含)以上的;(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含)以上的;(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第十八条在水
11、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新设取料场取料量超出10万立方米的,取料前应当编制料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原审批单位依法审批。第十九条生产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变更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材料备案,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依据。生产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变更材料应真实、完整并对变更措施的安全稳定承担责任。(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10-30%的;(二)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10-30%的;(三)除输变电
12、项目外的线型工程横向位移300米以上里程累计达到原设计线路长度的10-30%;线路长度变化10-30%的;(四)植物措施总面积或表土剥离量减少10-30%的;(五)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取料场和弃渣场。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面积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第二十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新审核申请表,与水土保持方案等材料一起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和审
13、批水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质量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第二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落实到施工图上,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第二十三条征占地面积大于5公顷(含)或挖填土石方量大于5万立方米(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自行
14、开展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第二十四条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工期超过三年的还应编制年度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后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和监测季报。(三)监测季报应当附监测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以及上一期监测季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四)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15、危害或己经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标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要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税务部门与水利部门要共同做好业务衔
16、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第四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报备回执。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对先期投入使用的部分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第二十九条建设生产类项目建设期结束后投入使用前,应当对建设期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验收报备,生产运营期的采矿场、取料场、弃渣场、排土场、贮灰场等不再使用的,经治理合格后应开展运营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第三十条生产建
17、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同意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设
18、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的;(四)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六)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
19、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第五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将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从严压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历次检查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费用可从水土保持补
20、偿费列支。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和书面报告等方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现场监督检查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10%;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现场监督检查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4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印发检查通知;(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三)听取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四)填写现场检查表格,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签
21、字;(五)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六)对限期整改的及时进行复查。“四不两直”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场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等,并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第三十九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
22、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第六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第四十二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土保持问题,参建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开展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23、第四十三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约谈、通报批评、重点监管、信用惩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等。第四十四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四十五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受理举报电话、信箱等联系方式,对所举报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实名举报的须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第七章附则第十四六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
24、。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2018年5月24日发布的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近日,省水利厅印发了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一、办法修订的背景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突出强调了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从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了目标任务。二是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
25、令第53号发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三是近年来,水利部先后从不同角度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需将这些规章制度高度概括和系统集成,以便管理和使用。四是2018年5月24日印发的办法已施行了五年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省探索出了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制度、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天地一体化监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等一系列符合贵州实际、具有贵州特色的经验,需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推广,规范下一阶段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二、办法的
26、主要内容办法共有7章47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等;第二章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范围、方案分类、方案内容、编报时段、分级审批、申报材料要求、受理时限、审批方式与时限、技术评审、审批条件、方案变更以及方案有效期等;第三章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主体,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补偿费征收等;第四章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段、验收主体、验收标准、验收报备以及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管理要求等;第五章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方案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等;第六章为问题认定
27、与责任追究,明确参建各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当的处理办法;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其他部门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的要求和本办法的施行日期等。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了修订。一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流程,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新设弃渣场变更规定,强化了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等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编报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水土保持监测、监理、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和参建各方责任追究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沿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规定。三是针对当前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新增了水土保持方案重新审核流程、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规定等。文件原文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