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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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依法、规范、公平、公正适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和草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细化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制定、细化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细化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数额、面积、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档次;(四)

3、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

4、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当事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5、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抗拒、阻挠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尚不构成犯罪的;(四

6、)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的物品的;(六)在调查期间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七)多次实施林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九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条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涉林草案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意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

7、强制,并将处理结果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馈。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和草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必须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经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裁量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提出处罚建议涉及裁量权的适用时,应当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

8、有关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前,应当收集能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的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书中对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五条涉及下列事项的,应当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一)行政执法机构内部或行政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二)拟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9、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三)拟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四)拟处暂扣许可证、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五)拟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六)拟处降低资质等级的;(七)拟处限制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案件办结后,执法机构应当对有关的证据资料、法律文书立卷归档,长期保存。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经授权组织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第十八条本办法及附

10、件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所称的“以下”“以上”“超过”包括本数,“不足”“不满”“不超过”“不到”不包含本数。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18日云南省林业厅公布的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最终解释。附件:1.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pdf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Pdf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为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指导各级林业

11、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云林规20235号)(以下简称裁量权文件),为便于各方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2019年机构改革后,全省林草职能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同时涉及林草的法律法规修订较多,林草行政执法事项有了较大变化,如2019年12月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8月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1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原省林业厅

12、2015年制定的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行政执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林草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林草行政执法行为,需要重新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有关文件。二.制定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文件要求,政法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林草局印发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云林办发20237号)文件,对涉林草的

1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梳理,对具有裁量空间的执法事项进行了细化,对符合减免责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明确。三、起草过程今年3月份,政法处按照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要求推进起草工作,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4月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购买服务,委托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协助完成裁量权文件的制定工作;5月底,起草工作组完成文件的初稿起草工作;6月初,第一轮征求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和各州(市)林草局进行了意见;6月中旬和下旬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保山市等州(市)部分林草局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走访;7月上旬征求了省委编办

14、、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省级部门意见,并第二轮征求了各州(市)林草局意见;8月中下旬,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建议。起草过程中,累计收到反馈意见共246条,其中采纳165条,部分采纳9条,不予采纳72条,并与反馈意见单位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9月15日,组织召开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及风险评估会议,专家对裁量权文件的风险评估意见为低风险。起草工作组在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林草行政执法的实际需求,在参照和借鉴国家、省内外的经验和成果,多轮征求和吸纳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核校,报经局党组会审议

15、通过后,形成了目前的裁量权文件印发稿。四.主要内容裁量权文件主要分为3个部分:(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明确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和适用林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和要求,特别是对行政处罚中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四种情形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列举,鼓励基层执法人员在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前提下,积极运用有关规定执法办案,切实维护人民合法利益,维护林草资源安全。(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共分为11类190条,对当前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林草主管部门行使的173项行政处罚和17项行政强制事项,从违法行为名

16、称、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5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对其中具有裁量空间的160项行政处罚和17项行政强制,将违法程度细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并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三)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共9项,分为减轻处罚3项和免于处罚6项,主要对符合减免责条件的滥伐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等9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裁量权文件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18日原云南省林业厅公布的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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