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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走深走实,推动京津冀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提升,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提升区域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以及京津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
2、战的重要内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京津冀区域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二、管理要求(一)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尚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在京津冀区域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其他危险废物定向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燃料)使
3、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二)豁免条件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废单位、利用单位位于京津冀区域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近3年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投产不足3年的,实际投产年度评估结果均为达标。2 .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够被利用单位作为替代原
4、材料或燃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等相适应,且有完整的有害成分控制技术。3 .利用单位不得使用和相关省市明确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污染物排放因子及排放总量符合排污许可规定。4 .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的,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5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符合所在地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施联网。三、管理程序(一)首次申请1 .申请豁免管理的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填
5、写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见附件1),编制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自行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2 .实施跨省(市)“点对点”定向利用的,由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利用单位所在地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评估,并征求产废单位所在地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决定。4 .首次申请豁免管理有效期为1年,延续申请豁免管理有效期为3年。豁免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
6、,利用单位应提交豁免管理延续申请,并提供运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情况,次生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情况,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情况。(二)重新申请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利用工艺、设施、危险废物类别、有害或有用组分发生变化、利用数量超出豁免核定规模、不能按原利用方案定向利用等,应按首次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豁免。5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一个月内由利用单位向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信息变更说明。6 .其他重大变更情形。(三)豁免终止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任意
7、一方自愿放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利用单位应依法做好相关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函告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终止其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2 .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的;3 .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四、有关要求(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台账和申报、转移联单、
8、应急预案、排污许可、标志标识等制度。利用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并定期通过所在地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豁免利用情况。(二)加强日常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积极开展技术帮扶指导,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华北地区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定期通报“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联合开展跨省(市)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
9、罪活动。(四)加大防治信息公开。相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鼓励公众通过“12345”“12369”、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京津冀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2.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首次申请重新申请产废单位单位名称(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废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危废名称
10、危废代码年度预估产废量(吨/年)危废中主要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利用单位单位名称(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利用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利用工艺利用规模(吨/年)产品名称产品用途产品质量标准(国家、地方、行业)产品标准利用单位概况(简述利用危险废物的工艺、替代的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以及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去向及利用过程污染防治措施等)郑重承诺:本次申请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11、各项制度。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初审意见实施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的,由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函审意见实施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的,由产废单位所在地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函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核意见实施省(市)内“点对点”定向利用的,由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曰提交材料清单:1 .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利用合同复印件(有效期内);2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利用单位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贮存
12、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利用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4 .利用单位的贮存及利用设施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除外);5 .产废单位危验废物主要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的检测报告(有CMA章);6 .利用单位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下游企业生产需求的证明材料;7 .“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8 .危险废物作为替代燃料的,应提供燃烧温度、停留时间等证明材料;9 .豁免有效期届满的,应提交运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情况,次生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情况,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
13、情况,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情况。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一、基本情况(一)企业情况。包括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名称、法人、地点、行业类别、主要产品、联系人等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备案、环保竣工验收等),以及近三年环境违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等。(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包括产废单位“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代码类别、产生量、主要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理化特性等内容,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三)危险废物利用情况。包括利用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利用工艺(含工艺流程图)、危险废物入厂检测分析制度、
14、替代的原辅料、利用后产品执行标准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下游企业生产需求的证明材料、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含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属性及处置情况)等。二、可行性分析(一)工艺可行性分析。论证拟替代原辅材料种类和数量与利用工艺设施的可行性。分析利用单位生产环节变化情况(工艺和设备变化情况等),分析对相关产品产生的影响(引入杂质、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质量标准符合性等)。(二)环境风险可行性分析。分析利用单位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环境风险防控情况。如增加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环境风险等,分析现有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满足原料(燃料)替代后污染防治情况等。(三)其他可行性分析。分析利用单位的环评文件审批及项目验收文件
15、(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应急预案修订、排污许可证内容变更等),“点对点”原料(燃料)替代对环境的影响分析以及由相关行业专家参与的论证意见。三、环境管理及实施计划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结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具体情况,利用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污染防治、检测分析、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并明确专职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完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四、结论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对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项目是否可行、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污染
16、物是否新增、以及污染物排放能否稳定达标等作出结论。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因素及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21年5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明确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按照要求京津冀区域均开展了有益探索。为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拓宽京津冀危险废物利用渠道,促进危险废物多元综合利用,拟开展京津冀区域间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该事项也纳入了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走深走实的措施清单。结合三地实际,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河北、北京、天津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起草了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工作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豁免条件、申请程序和有关管理要求,并配套明确了豁免管理申请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作为涉企事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