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保障安置房建设品质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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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保障安置房建设品质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保障我区征迁、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品质、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建立从选址、设计、建设、验收、交付、物业管理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优居的向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品质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优居的向往,全面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将优

2、化设计作为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的关键抓手,既要充分兼顾入住人群的实际需求和居住习惯,又要积极接轨中等偏上标准商品房的设计内容和标准要求。(二)坚持系统思维。系统把握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要求,对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设计、建设、验收、交付环节和后期物业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管,建立职责明晰、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三)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安置房建设的主要特征,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安置房建设全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和措施,关口前移,堵塞漏洞,排除潜在风险。(四)坚持群众参与。在安置房建设全过程中,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要谋深谋细安置方案并尽量向群众一次性告知和说

3、明,若确需作变更的,要及时与群众沟通并按照不低于安置方案原有内容实施。二、监管重点(一)选址环节各镇、街道、高新区要坚持“安置房先行、服务用房同步”、多措并举多种方式安置的原则。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启动、同步建设、同步安置,原则上3年之内完成安置。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要围绕规划选址、审批、建设、督查4个方面采取积极措施:1.同步确定征迁计划和项目选址。由各镇、街道、高新区制定年度征迁计划,报区征迁办审核。同时,同步明确项目安置方案,及时启动安置房选址和用地手续报批工作,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并联推进,同步开展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优先供应安置房用地。2 .加快审批流程。各相关审

4、批部门要简化、规范安置房建设手续办理审批,提升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助力安置房建设。新增安置房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3 .优选施工企业。各镇、街道、高新区要优先引进技术力量雄厚、资金充足、管理规范、综合实力领先的施工企业承接安置房建设任务。4 .强化督查考核。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要建立健全项目预审、工作例会、并联审批、交办督办四项制度,全面掌握全区安置项目建设情况,对发现的矛盾难点及时协调处理;同时,对涉及安置项目建设的主体及职能部门加强考核奖惩,保障安置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牵头部门:区征迁办;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各镇、

5、街道、高新区)(二)设计环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部门联合审查时,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应按照区提升住宅品质设计标准审查清单中的标准类要求,对安置房建设项目从规划布局、总平设计、层高户型、景观绿化等六个方面进行审查,着力提升项目品质。鼓励各镇、街道、高新区在安置房建设中有计划地使用装配式建筑、装修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来提升安置房品质。各镇、街道、高新区应组织征迁村民成立村民代表小组,参与方案设计、建设过程、项目验收等环节监督。1.规划布局: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应优先落实安置房和配套设施项目,科学把关安置房布局和户型。在整体布局上,要考虑相关配套服务实施,合理规划周边

6、的医疗、菜场、学校、幼托机构等设施。5 .总平面设计:在满足住宅经济适用的基础上,要注重安全性、实用性、耐久性、节能环保等要求,满足采光、通风、日照、卫生及后期使用管理等要求,原则上应做到人车分流,并合理配置足够的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6 ,配套用房及设施:总图应明确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变配电房、开闭所、生活垃圾投放点、装修垃圾堆放点(可与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统筹设)等配套设施。7 .户型设计:设计时要合理设置户型及户型配比,原则上应做到全明设计。向外开启的进户门在任意开启位置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电梯门开启及使用。门扇在任意开启位

7、置均不应影响卫生器具的使用。单元式住宅不应采用敞开外廊式户型设计。8 .车位及充电桩设置:机动车位及公共停车位按配建标准配置,并按规定要求预留充电桩设置条件。非机动车在架空层或地下车库就近设置集中停放点,配建电瓶车限时充电设施。9 .景观绿化设计:应与建筑总平面和相关专业统筹设计,植物种类的选择应选取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乔木、灌木和花草,小区绿化乔灌木覆盖比例满足省级相关要求,小区景观应合理布置座椅、景亭、廊架、小品、广场等,并配设活动场地及健身器材等设施;景观与道路、架空层交界处,应考虑有组织排水,防止雨水倒灌。(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

8、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高新区)(三)建设环节1.项目开工前,区相关部门应对接属地明确边界范围。如有占用损毁市政公共设施或园林绿地,应当按照规范规定落实审批手续。10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科学合理制定建设工期,抓紧抓实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压实参建各方责任,定期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坚持高标准建设,完善各项功能设施,提升人居环境。11 区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强工程建设全过

9、程的质量管理,重点加强对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随机抽查钢筋、混凝土等工程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把控力度,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部门:区综合执法局、区资规分局,各镇、街道、高新区)(四)验收环节1.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过程中验收环节。各镇、街道、高新区应当对桩基、主体、屋面、装饰装修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节点、分部验收等环节实施举牌验收制度。12 加强对住宅质量通病涉及的裂缝、渗漏、空间尺寸和安装工程等方面进行验收和评价,对发现存在质量通病的,落实整改完毕。13 对要竣工的项目进行分户验收,内

10、容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检查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详细记录外观及尺寸偏差、防水、水电安装等信息,分户验收合格后,按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14 严格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检查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15 对物业社区、景观绿化、海绵城市、室外排水、体育健身等相关配套设施,区级主管部门应靠前服务,指导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资料,提高验收效率与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区级相关部门与属地进一步明确建筑红线交界处景观绿化、市政设

11、施的管养权责和养护标准。(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资规分局,各镇、街道、高新区)(五)交付环节1 .各镇、街道、高新区要依约履行安置房交付责任,确保所交付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防范延期交房问题发生。安置房项目必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选定物业服务单位并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方可进行交付。2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要牢牢把控关键环节,不折不扣执行交付前风险评估,及时排除交付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一是制定详细的交付方案,合理安排集中交付时间。二是交付时应当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文件,按照交付方案做好维稳安保应急准备。三

12、是交付期间要求施工、监理、物业等相关企业配备专业人员配合交付,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做好后期服务工作。(牵头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六)物业管理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各镇、街道、高新区要积极培育国资物业运营公司或者在项目计划竣工六个月前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要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及时督促指导安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各镇、街道、高新区要配合前期物业企业共同管理小区事务。1.形成管理合力。通过“红色物业”创建,充分发挥党

13、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进一步提高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强化镇(街道)、社区、业委会、物业企业、建设单位等各方主体责任,形成权责明确、关系顺畅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后期物业长效管理水平。3 .强化监督考核。区住建局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和属地一起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4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镇、街道、高新区要运用物业企业考核结果,鼓励和引导业委会择优选聘口碑好、价格优、管理强的物业企业对安置房小区实施专业化管理,以优质换优价,逐步缩小安置房小区和商品房小区在软件管理方面的差距。(牵头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

14、队、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三、保障措施(一)落实各方责任。各镇、街道、高新区要高度重视,做好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统筹落实工作;各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综合监管贯穿于工程建设选址论证、勘测设计、招标采购、建安施工、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交付、物业管理等全过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审批、建设和后续管理的日常监督。(二)加强过程监管。推行“阳光建设”工作机制,在户型设计、景观及公共部位装修等设计阶段、建设施工阶段等重要环节,充分听取安置对象所在社区代表的意见建议,支持其参与监督。加强设计市场、建筑市场的监管,督促各方建设主体严把工程质量关,进一步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安置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三)落实长效管理。各镇、街道、高新区应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小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和指导。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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