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三社”融合发展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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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三社”融合发展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社”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社“三社”融合发展,提升“三社”为农服务能力,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强“三社”融合发展主体建设(一)改造建设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是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组织基础。区供销社要按照有资产、有能人、有产业、有制度的“四有”标准,利用

2、镇、街道国有资产支持基层供销社建设为农服务阵地,搭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到2025年,全区改造建设基层供销4个,其中建设城市供销社1个;培育市级示范社3个。(牵头单位: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二)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是基层供销社服务进村的前沿阵地。要把农村综合服务社建成村“两委”组织农民、发动农民、服务农民的有效载体。区供销社大力支持基层供销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联建农村综合服务社,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技术培训、电商快递、储运配送、农村金融等服务,打通我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最后一公里”。到2025年,全区

3、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11家。区财政每年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牵头单位: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各镇人民政府)(三)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产业根基。要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保障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小农户、家庭农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同类产业和产业链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与供销社基层组织建立产销合作关系,条件具备的可建立股份合作关系。到2025年,西部三镇有

4、条件的行政村全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让有意愿的农村常住农户全部入社。(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四)支持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和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一是推进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因地制宜、重点突出、企业主导、服务产业的原则,规划建设不少于1个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要确保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由区供销合作社社有全资或控股企业持股5设以上,由区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主导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优先安排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二是继续支持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突出公益性,兼具经营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代帐、政务事务、商务

5、业务、合作金融等综合服务的载体。到2025年,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为正常运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达30家以上。(牵头单位: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各镇人民政府)二、提升“三社”为农服务能力(五)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支持区供销社构建以社有企业为骨干、基层供销社为载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开展智慧农业服务,推广“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服务模式。在农业机械化推广、农田宜机化改造、农业设施用地、农业生产技术提升、人才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供销社为农服务“国家队”的作用,为农民专业

6、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代耕代种、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统购统销等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精准到户。(牵头单位: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各镇人民政府)(六)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支持供销社健全完善线上线下流通服务网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稳定产销合作关系,进一步提升供销社在仓储(冷藏)、运输、配送、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方面的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村村旺”农村电商综合平台作用,推动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联合合作,发展订单农业,打通农业产业链条。支持区供销社参与我区“菜篮子”工程,在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发挥保供稳价作用。(

7、牵头单位: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各镇人民政府)(七)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农商行支行等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规模,结合我区实际创新开发“三社”融合发展专属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流程,放宽不良信贷容忍度,优化内部目标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农商行支行加大“三社”融合发展信贷资金投入规模,分年度量化到镇级分支机构。支持供销社、农商行支行、区民泰村镇银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探索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有效机制。增强农业担保和保险服务“三社”融合发展的能力,引导国有农业担保、保险等机构积极参与“三社”融合发展,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农商行支行、保

8、险等金融机构利用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点开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农商行支行、区民泰村镇银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供销社、区农业农村委,各镇人民政府)三、统筹推进“三社”融合发展和农村“三变”改革(八)构建联结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推广“基层供销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村社共建”模式,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村集体资产等农村要素资源进行评估作价,引导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交叉入股、合股联管,共建产业联合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支持农商行支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创新农

9、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和村集体资产抵押融资的方式方法。鼓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农商行支行镇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我区基层供销社兼职,兼职不兼薪。支持村“两委”干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在供销社基层组织任职、入股,并享受股权收益和业务奖励。(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农商行支行,各镇人民政府)四、加大“三社”融合发展工作保障力度(九)统筹用好财政涉农支持政策统筹使用贴息、担保、以奖代补等涉农财政资金政策,有力支持“三社”融合发展,加强“三社”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将“三社”融合发展工作纳入涉农贴息补助政策范围,加大信贷贴息补助力度。要确保基层供销社、农

10、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三社”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贴息政策后,实际承担贷款利率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建立“三社”融合发展项目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需求和信贷规模,适当增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适当降低风险补偿资金获得门槛。(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商行支行,各镇人民政府)(十)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建立健全由区供销部门牵头、涉农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三社”融合发展联席会商机制,定期研究有关事项,统筹各方面资源,为供销社推进“三社”融合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要将推进“三社”融合发展工作纳入对全区各镇乡村振兴统筹安排、强化考核。要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更多的支持“三社”融合发展政策。区供销社要加强对各镇的指导督促,每年对全区“三社”融合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牵头单位: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商行支行,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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