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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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梧政规(2023)7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0月30日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C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各部门在燃气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完善燃气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结

2、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城镇燃气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落实“三管三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构建覆盖政府、部门、属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城镇燃气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进一步推动城镇燃气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市场经营规范有序、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共治有效有力,提升我市燃气本质安全水平。二、理顺燃气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一)落实燃气监管部门责任。有关部

3、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置。1 .各县(市、区)政府。(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燃气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机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燃气相关部门、行业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加强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各县(市)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4、组织编制燃气储备应急预案。各城区政府应明确辖区燃气主管部门,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将燃气执法列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由城区城市管理监督局承担辖区燃气行政处罚及相应执法职责,委托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实施,确保燃气管理工作落到实处。(2)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燃气管理相关工作。(3)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本辖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2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1)对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燃气专项规划和近期计划。(2)加

5、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场站规范化运营管理、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事中、事后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工作;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燃气用户入户安检、整改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流转可溯源和实名制管理工作。1 3)会同市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2 4)制定全市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配合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调查,协调事件信息报送。3 .市

6、市场监管局。(1)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对燃气充装企业气瓶充装环节进行监管和考核工作。(2)对未经许可充装燃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扣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气瓶和违法充装涉案物品,依法处置报废气瓶;将查处的不符合安全标准气瓶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3)加强对已取得制造许可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

7、并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督促充装站、检验站依法办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以及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去功能化处理。(4)加强对燃气特种设备、燃气用具、配件及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销售、流通管理和执法;对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禁止

8、餐饮企业使用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对上述相关燃气器具及配件的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依法处罚。(5)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器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6)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4 .市交通运输局。(1)负责规范城镇燃气运输

9、,严格落实燃气运输监管责任。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强对涉及燃气尤其是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2)对运输过程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未取得从业资格且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实施监督检查载货车辆运输过程中,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

10、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经营、非法运输燃气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综合整治。(3)指导客运场站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工作。5 .市公安局。(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使用、经营、销售燃气的行为;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行为,依法从快从重打击、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作用。(2)接到燃气违法行为举报信息或多部门开展燃气联合执法时,及时派员参加并维持秩序,保障燃气执法工作有序进行。(3)负责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原因调查,加强对出租屋管理,配合对出租屋等非职业

11、性一氧化碳中毒易发场所进行入户检查。(4)配合开展对非法运输燃气车辆的联合执法工作。(5)对有关部门移交的生产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等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进行认真核查,依法查处。6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非法掺混二甲醛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将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纳入安委会的工作范围,配合开展燃气安7 .市消防救援支队。(1)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2)

12、督促餐饮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并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3)加强监管餐饮企业安全存放液化石油气,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4)加强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方面的监

13、管工作,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要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5)负责协助开展紧急排险,承担燃气事故消防救援工作。(6)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负责开展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14、监督指导天然气运行调度,保障天然气供需平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有关规定,负责燃气价格管理;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配合做好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实施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9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并对市本级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10 .市自然资源局。明确用地支持政策,保障燃气用地需求。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改变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保障燃气场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合理用地需要;负责指导各类燃气场站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项目选址,统筹保障燃

15、气用地。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统筹做好老旧小区改造中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庭院燃气管道、立管设施;负责对液化石油供应站(经营网点)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技术进行审查验收管理;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12 .市行政审批局。严把审批准入关,依法做好燃气行业建设和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严格审批企业投资的燃气工程在投资建设阶段的立项、燃气新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燃气工程项目的燃气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等审批工作。负责对教育系统进行燃气安全管理和整治;负责指导学校和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午托机构

16、),加强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燃气安全知识、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将燃气安全知识、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基本教育内容。1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宝石加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管理和督促指导落实整治措施;配合开展对无证照、生产假冒伪劣燃气器具产品企业、小作坊的排查和整治工作;配合加强对引进燃气器具项目的审查及合规企业生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15 .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进行燃气安全管理和整治,负责指导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安全使用燃气;负责配合参与入户宣传、入户检查,以及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预防非

17、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宣传工作;牵头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患者及死者家属的救助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16 .市商务局。负责对餐饮行业进行燃气安全管理和整治;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17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进行燃气安全管理和整治;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人员伤亡原因诊断,制定和完善救治方案;做好伤亡统计,协调事件信息报送和共享,配合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宣传工作。18 .市文

18、广体旅局。负责指导星级旅游饭店等级评定机构加强对星级旅游饭店等级评定和复核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管理和整治;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管理和整治。19 .梧州市气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在寒冷天气、回南天、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期天气预报中播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和措施的制度;利用气象播报短信加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宣传,统筹分析天气环境数据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关系。对其他上述未完全列举,但实际发生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由市政府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19、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定相应责任部门。(二)完善燃气执法体制。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燃气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燃气执法业务指导与监管;调解燃气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协调跨区域燃气执法;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使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行政处罚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燃气执法相关工作。(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

20、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燃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依法开展入户安检,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明确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条件,帮助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气瓶溯源信息管理工作,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对气瓶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情况进行检查,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供气。瓶装燃气企业

21、不得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服役、报废的气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实名购买制度。(四)发挥基层管理作用。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预警信息至相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三、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五)严格执行燃气规划。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修编全市燃气专项规划(含LNG和天然气管网规划)。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燃气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本地燃气专项规划,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燃气供应市场。(六)规范燃气

22、工程审批。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审批部门规范办理施工许可,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七)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燃气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燃气工程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将燃气工程项目施工纳入监管范围。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

23、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备案情况报告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八)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全市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在市区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在县(市)申请设立供应站点的,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受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强化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九)强化地下管道保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保护方案、确认表及相关审批手续报送各级燃气

24、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燃气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燃气经营单位应加强燃气设施安全巡查工作,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工作;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六、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全流程监管(十一)加强气源运输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部门督促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强化运输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开

25、展燃气运输执法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十二)加强配送过程管理。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推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新零售和高效配送模式,打通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最后一公里。市级燃气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标准和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科学规划配送站点,指导、督促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配送车辆,规范送气人员服装和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安全要求和责任,大力宣传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燃气企业实名制送气、逢送必检等相关制度。(十三)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提高行业运营标准,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制定评价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行评价考核(含供应站、相关燃气从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处罚、撤销原许

26、可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十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跨区域定期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挂靠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的管理,对违规倒装或出售非法燃气的供应站点,坚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十五)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安全应急体系,全面提高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经营企业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

27、组织演练。(十六)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各燃气企业要在燃气储存、充装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对调压站(柜、箱)等设备增设过压切断装置。规范燃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充装区、燃气供应站点的视频监控建设,开放数据接口,落实视频和感知数据向市燃气监管平台传输、汇集。居民用户应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和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积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平。(十七)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各燃气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28、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八、加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十八)强化源头治理工作。突出抓好廉租房、出租屋、城中村、民宿等重点区域的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常态化开展燃气宣传和警示教育。对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行为,坚持疏堵结合,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持续开展专项行动,收缴不合格的燃气器具。持续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气的行为进行打击。开展“平安热水进万家惠民补贴销售活动,引导群众购买和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九、强化督查考评(十九)建立考评问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燃气安全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强化部门联动,保持严管的高压态势。将燃气监管、执法工作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纳入全市绩效考评,推动履职到位。对落实监管、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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