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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等规定,结合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力资源社
2、会保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示定义)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执法机关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第四条(公示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公示主体)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和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事项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
3、应当全面采集各自所负责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谁采集谁公示,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第六条(主体责任)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各相关机构,在信息发布前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各相关机构负责人为公示信息审核责任人,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结果负责。各相关机构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采集、传递、发布。第七条(公示渠道)执法公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网络方式公小;(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方式公示;(三)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方式公示;(四)通过政
4、务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设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公示环节)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三个环节。公示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第九条(事前公开)执法机构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职责权限、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姓名、照片、所在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三)执法职责和依据: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力清单
5、、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四)执法程序:主动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八)政务办事大厅、
6、政务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网,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单位、职责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十条(事中公示)执法机构在事中环节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过程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二)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识。(三)主动出具相应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
7、、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中应当向执法对象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十一条(事后公示)执法机构在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
8、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执法决定或检查结果的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不予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信息不予公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第十三条(更新和撤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信息撤销和
9、更新机制。(一)因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变化调整事项涉及的执法机构,在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二)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需要重新作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已公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执法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而提出异议的,作出决定的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应当会同法制机构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置。处理结果应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第十四条(总结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相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执法机关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法治人社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机构协调推动落实。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