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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纬六路南一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实施广州市花都区赤泥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区赤泥镇赤泥经济联合社,赤尼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0.172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结合花都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2、:X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堀镇赤泥经济联合社、赤泥第一经济合作社、赤泥第二经济合作社、赤泥第八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赤泥镇赤泥经济联合社,赤堀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1724公顷(2.586
3、0亩)。其中农用地0.1638公顷(2.4570亩),耕地0.0043公顷公.0645亩);建设用地0.0086公顷(0.129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四、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农民住宅补偿。(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等有关规定
4、执行。五、安置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人民
5、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拟在广州市花都区2018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中安排落实。(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00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5.550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