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村级组织主体作用履行机制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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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村级组织主体作用履行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试点改革,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基层基础,切实发挥好村级组织在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县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全面厘清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认定准确、确权充分,宅基地布局更加优化,管理秩序更加规范,违法建房有效控制,利用更加节约高效,建立起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村宅基地长效管理机制。全县所有村(包括行政村和涉及宅

2、基地管理的社区,下同)2021年底全部建立农村宅基地村级组织主体作用履行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其中新市镇蔡界村、洛舍镇东衡村、莫干山镇庙前村等为先行试点单位先行开展,其他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村可申报试点,为全县面上全面铺开提供参考经验。二、主要内容(一)建立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确认机制1 .认定。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认定主体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社员身份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对本社的社员是否具有宅基地资格权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本社内部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2 .登记。经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对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进行登记,形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簿,由镇(街道)建立数据库,作为宅基地审批的依据,并依申请向农户发放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证。3 .变更。农户应当根据户中社员增减情况及时申请变更资格权登记情况,也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分户变更,变更登记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查、公示,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变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簿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证。4 .实现。未取得宅基地的农户可以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落实宅基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落实;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

4、建设集体公寓、置换城镇国有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户实现“户有所居”;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允许农户退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二)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审查机制1 .人员核定。在严格管控“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对尚未落实宅基地的资格权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建房申请,并会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对具有资格权的人数进行审核,初步核定宅基地用地面积。2 .选址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资格权户提出的建房位置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经民主决议后,及时将初步选址和人员面积核定情况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在山区切坡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

5、建房,并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山区农村村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11)192号)规定执行。3 .放样排基。农户建房用地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四到场”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街道)有关部门到场实地丈量、放样排基、开工查验,确定房屋四至,在村民建房“四到场”记录卡上签字确认、形成记录。4 .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户验收申请,及时报告镇(街道),配合有关部门到场实地核查验收,在村民建房“四到场”记录卡上签字确认、形成记录。验收合格后,协助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三)建立农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决策机制1 .建立土地民主管理决策机

6、制。全县各行政村要建立农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制度,成立宅基地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宅基地管理相关事项。要根据相关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宅基地管理章程,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做好村务公开,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安排管理、违法用地处理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宅基地管理机制。2 .规范宅基地管理决策程序。对建房审批等一般事务的,每月应定期商议一次。涉及违法用地管控,需及时处理的,可以以村三委会“一事一议”的形式立即作出决策。涉及资格权认定、村规民约等重大事项时,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进行决策,到会成

7、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民主决策后作出的决定应当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予以上报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实施。(四)建立农村宅基地巡查监管机制1 .明确巡查监管内容。村级组织巡查监管对象为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2 .落实巡查管控职责。村级组织承担责任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发现、劝阻、报告主要责任,并建立日常工作台账O各村应根据自然村域划分若干网格,由村主职干部任网格长,自然村负责人任网格员。村级班子其他成

8、员也要承担职责范围内相应新增违建发现、劝阻、报告责任。3 .强化建房全过程监管。村级组织要严格落实“先拆后建”的工作原则,督促建房户拆除到位。要加强对农户建房全过程现场监督巡查,落实“红黄绿”三色预警机制,对照审批图纸和放样排基情况,对建房过程中出现的超范围、超面积、超高度、擅自移位等不按图纸施工的,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镇(街道)报告。4 .建立日常动态巡查。各网格员应当加强责任区域内的日常巡查,及时掌握责任区域内的建房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拍照记录,固定新增违建证据,同时将违法建设相关地点、姓名和违建照片等信息报送给镇(街道)。(五)建立农村宅基地矛盾

9、纠纷调处机制各村级组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将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调处纳入“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站”职责范围,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调处分片负责机制,确保不留死角;各网格员要仔细掌握区片内农村建房风俗习惯,紧盯因审批困难、违法建房、邻里采光等重点涉稳定因素,开展常态化的走访,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矛盾纠纷苗头,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调处,充分发挥好基层组织“神经末梢”作用,实现“小事不出村”。三、保障措施(1)强化组织领导。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指导推进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各镇(街道)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督促辖

10、区内各村级组织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及时建立农村宅基地长效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各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的指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等传媒,广泛宣传发动,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村级组织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搞好改革试点的强大合力。要及时总结涌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充分发挥对面上工作开展的指导、交流、推进作用。要及时做好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引导舆论。(3)强化考核。各镇(街道)要将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对村级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导向作用,落实奖惩问责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村和干部,给予表扬,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村和干部严肃问责,确保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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