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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规范装配式建筑省级示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海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青海省装配式建筑示范是指国家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和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O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建设要求,通过国家或我省组织的装配式建筑产业
2、示范基地认定;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或我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评审。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组织装配式建筑示范的申报、审核及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示范的培育、申报和初审;组织对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参与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第四条装配式建筑示范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二章申报和管理第五条装配式建筑示范每年组织
3、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指南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工作计划印发,申报单位根据当年的申报文件要求组织编写申报材料。第六条装配式建筑示范实行自愿申报原则。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七条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示范基地1.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为联合体须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实施
4、路径、保障措施等;2 .具有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施工能力;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4 .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智能自动化生产能力和部品部件数据库,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的工艺工法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平;5 .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6 .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并形成相应的标准化、规范化系列产品及其运行规程规范等技术成果,具有示范、推广、引领作用;7 .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8 .其它应具备的条件。(二)示范项目1 .单体建筑不少于3000平方米民用建筑;2 .以提高工
5、程综合效益为目标,实现建造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成套技术体系;3 .项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lM)技术进行实施,包括全装修在内的一体化设计、生产、建造;4 .项目应满足国家或我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5 .其它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等。第八条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示范基地1 .青海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2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联合体还须提供合作合同;3 .生产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基地建设目的及意义、基地发展规划,拥有相关技术、产品、生产线及平台的情况,已有的项目、生产、
6、研发经验,创新技术、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4 .基地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联合体还应提供联合工作机制;5 .工程业绩证明材料;6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如获奖情况、专利、工法等)(二)示范项目1.青海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联合体还须提供合作合同复印件;3 .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示范意义、采用的部品部件类型、设计技术、施工工法及要点、实施进度计划、组织管理保障等内容)、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装配率验收表,竣工备案表或联合验收表;4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如获奖情况、专利、工法等)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
7、九条对评选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和获得国家或省级评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已获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给予奖补。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中财政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下的项目。第十条采用“先建后奖”的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依据评选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计划并按预算管理要求细化纳入到下一年度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同时负责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对评定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照楼栋给予奖补,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时,建
8、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单栋补助20万元,不足1万平方米的单栋补助10万元,示范项目最高奖励金额40万元。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奖励对象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装配式建筑示范申报材料后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相关资料并审核合格后,会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申报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各级财政依据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等。第十四条评审专家从省住
9、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专家库中抽取,涵盖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专业。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审。第十五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一)示范基地: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技术体系先进性和成熟度,部品部件生产情况;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综合实力。(二)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装配率达标情况;信息化、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应用情况、成果创新情况等。第十六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示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按有关技术标准和示范项目评审意见实施工程建设。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十七条装配式建筑示范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优先推荐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第十八条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及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立即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