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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设置、预警和调整办法第一则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促进专业群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专业群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并加强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原则,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
2、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职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满足地区、行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需要。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以学院自身的办学条件为基础,并不断完善和优化,要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学院的活力和吸引力,要办好品牌特色专业。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多变性与学院专业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处理好学院品牌优势专业与新兴专业、长线专业与短线专业的关系。第五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教育厅关于专业设
3、置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依据,专业名称要科学、规范,符合专业门类的方向,防止随意性。学院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以在现设置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第三章专业设置的要求与条件第六条学院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遵循教育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职业岗位的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设置新专业。调整与改造现有专业,拓宽专业业务范围,深化专业内涵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第七条学院新设置专业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落实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新设专业必须符合
4、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行业和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专业专家的论证意见。(三)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以及规范的专业名称、修学年限等。(四)有根据部颁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而制订的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如专业调研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描述、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分析、教学和课程的进程表、实践性环节教学实施安排、主干课程教学大纲、配套教材等。(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训)室、设施设备、实习(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等基本办学条件。(六)有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专
5、业对口;每个专业一般要有1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骨干教师,以及一定数量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外聘兼职教师人数合理,并应保持相对稳定。(七)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第八条有下述情况的专业原则上不予申报(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二)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三)本省布点过多的专业;(四)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五)不能纳入学院专业群(链)建设的专业。第四章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第九条学院建立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将专业建设质量、生源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质量与年度招生计划挂钩。第五章专业设置监管与评估第十条定期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学院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第十一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团队要自行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结构的市场调查,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制定专业应用能力标准与考核方案,开展各类课程评估、教学质量评估,并以此作为专业发展和专业方向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