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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和XX省学校安全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派出或学校自聘的校园保安员,从事学校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第二章人员配置第四条校园保安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
2、满18周岁至6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和其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无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涉毒等行为,被开除军籍、开除公职、被法院纳入被执行人“黑名单”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四)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五)经合法程序,取得保安员证。被吊销保安员证的,或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不得担任校园保安员。第五条校园保安员一般从依法许可的保安服务公司聘用,学校也可自行招聘;校园保安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份核查和身体体检。自行招聘校园保安员的学校应当遵守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校园保安员的配备、管理情况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
3、公安机关备案。第六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和标准,配齐校园保安员。在此基础上学校每增加一个学生进出的校门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第三章职责职权第七条校园保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值守学校出入口,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二)根据学校的安排,在学校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监控值守,维护秩序、抢险救灾、服务师生等工作;(三)发现和制止发生在学校及校门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四)配合调查、处置学校发生的案事件;(五)收集、了解各类影响师生安全的信息,及时报告学校和公安机关;(六)完成公安机关、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保安服务工作;校园保安员不得在岗位上从事、兼任与学校安保无
4、关的工作。第八条校园保安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一)指挥、疏导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二)登记、查验出入学校人员、车辆的证件及必要的证明,检查携带或装运的物品;(三)根据有关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及未经学校许可出入人员、车辆及物品进入学校;(四)对在校园及校门口实施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处置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勤务工作第九条校园保安员执勤期间,应穿着统一的保安员服装,佩带专用标志标识。第十条校园保安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等相关规章制度,掌握学校周边治安特点及安全防范重点。第十一条学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
5、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上岗期间有下列行为:(一)粗暴无礼、嬉戏打闹;(二)使用粗言秽语;(三)滥用防卫器械;(四)酒后上岗或者在工作期间饮酒;(五)其他在岗期间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第十二条校园保安员在学生上、放学期间,做好以下工作:(一)上、放学期间,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和防暴头盔并持械上岗;(二)在校门口定点执勤及学校巡逻防控;(三)通过查验、观察、询问等方法,防止非本校教职工、学生等外来人员和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四)严密监视学校门口及周边环境,发现可疑情况,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或报警;(五)协助做好学校门口车辆、人员疏导工作。第十三条上课期间,关闭所有校门,协助值班
6、老师登记迟到学生;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学生,凭学校签发的有效证明登记放行。第十四条查验来访人员、车辆、物品,认真核实来访人员身份和来访目的,在学校有关部门(人员)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方可放入,防止可能X事X祸人员和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第十五条配合学校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学生在校期间、以及周末和夜间的值班巡逻、学校监控值守、学生离校后检查等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发生案事件后迅速报告,快速有效的进行初期处置,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正在侵害师生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第十八条校园保安员对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重大事项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
7、条公安机关履行对校园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管职责,督促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将校园保安员相关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入职保安服务公司资质,指导学校择优选用保安服务公司服务学校,督促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加强校园保安员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学校做好校园保安员的招聘,挑派合格保安员从事校园安保工作;制定校园保安员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岗前培训考核;在职保安员每学期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一周。第二十一条学校和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健全校园保安员日常管理、岗位责任、工作绩效等制度,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并接受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学
8、校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校园保安员实行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应当及时清退、调换不符合从业规定、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的校园保安员。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为校园保安员正常履职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人身安全防护等装备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学校应当与校园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校园保安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培训,熟悉业务知识,熟练使用防护器械,认真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保安
9、服务公司和学校对在保护师生生命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校园保安员,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校园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一)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处理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学校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违犯法律、法规的
10、其他行为。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统计汇总辖区公办学校购买保安服务所需经费,统筹编列预算;民办学校校园保安员工资待遇由学校举办者自行统筹保障。第三十条校园保安员的工资待遇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在缴纳社会保险后,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各中小学和幼儿园保安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不被挤占和挪作他用。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要加强对校园保安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校园保安员在工作岗位发生违法违规案事件,对校园保安员在工作岗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安服务公司、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财政、人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对校园保安员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第三十四条校园保安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涉校涉生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校园保安员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技工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