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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为规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执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体现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毕业要求等内容,并附教学进程安排表等。第三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执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
2、修)订第四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一)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作为根本指导原则。(二)遵循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合理地安排课程门数和分配教学时数,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三)必须深化教学改革,不断优化课程体系,科学地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体现理论课和实践课、基础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合适比例。第五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是人才培养的核心工
3、作。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总体部署和进度安排,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定。(一)教学科研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报学校专业指导委员审核批准后执行。(二)各二级学院应由负责人牵头、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指派专业负责人或骨干教师等承担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统筹、汇总、审核、签字工作,不得将以上职责转移给他人。()教学科研部应充分征求负责人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意见,并在制订和修改中充分考虑、采纳,并组织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材料,在有兄弟高校、行业企业参与并充分论证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各类课程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对所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反复的讨论、修改,在课程体系
4、、课程名称和学时、学分安排上达成共识。(四)各二级学院定稿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学科研部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五)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按程序发布执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学任务,避免随意调整或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及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必须调整的,须提前向教学科研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及调整方案,经教学科研部初审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教学科
5、研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下达每学期教学任务,做好教学任务落实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教学任务按课程性质由相关学院承担。任何学院和个人均不得推诿应承担的教学任务。第八条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一)教学科研部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下达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二)二级学院接到教学任务后要做好教学任务分解工作,落实到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学人员,按教学任务布置会规定时间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编排和提交,保证下学期教学正常运行。第九条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凡漏排、错排课程及无故拖延排课进度者参照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要
6、保持相对稳定,一定时期内不得进行大幅度变动。二级学院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确因教学改革需要或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而需要做调整的,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整,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采取分级审批办法,对专业课程个别学时、开课学期及课程名称调整,需填写教学计划课程调整申请表,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学科研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程模块等较大程度的调整,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学科研部复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参照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