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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营造卫生健康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规范有序推进我委卫生健康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2021)2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和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卫生健康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
2、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在卫生健康领域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各项卫生健康政策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卫生健康领域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
3、观念和做法,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三)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文件起草处(室、局、中心)负责人是公平竞争审查第一责任人,要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要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自我审查的主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杜绝不落实、不审查的现象出现,确保应审尽审、审必规范。(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
4、权威和效能。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三、主要内容(一)审查对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二)审查方式。政策起草处(室、局、中心)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
5、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流程见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政策起草处(室、局、中心)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线上线下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在政策制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开。对出XX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
6、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政策起草处(室、局、中心)完成政策起草、征求意见、咨询及第三方评估等基本流程后,提出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报送委政法体改处进行复核,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建立审查台账,妥善存档备查。(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
7、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8、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
9、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例外情形时,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五)第三方评估。政策制定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L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对经公平竞争审查
10、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3.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4.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5.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L政策制定部门拟适用例外规定的;2.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六)年度总结报送。委机关各处(室、局、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将当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委政法体改处;委政法体改处形成区卫生健康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可包括统筹组织情况、宣传培训情况、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审查调整政
11、策措施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情况、工作创新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等情况。经委领导审定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区卫生健康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四、职责分工政策起草处(室、局、中心):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原则,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和要求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初步结论。在初步审查后,提交政法体改处复核。对存量政策措施开展清理,对增量政策措施开展审查,确保以区卫生健康委代区政府草拟的或者本单位制定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存在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情形。政法体改处:对初审结论进行复核把关。多形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
12、作业务培训,全面了解和掌握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着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和水平。委办公室:负责对送审文件进行把关,协助确定拟制发文件性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委党组会、委务会审议。委宣传处: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和推广,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决定成立区卫生健康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副主任谭相东,委党组副书记、主任格桑玉珍任组长,委二级巡视员李世平任副组长,委各处(室、局、中
13、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政法体改处,负责承办具体指导、审核把关、受理公平竞争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平竞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狠抓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必要时,整合外部专业力量,依托法律顾问协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培训工作的专业度和效率,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质量。(三)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并在区卫生健康委官网
14、上公布,明确受理电话、受理范围、受理方式等要素,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外公布专门的公平竞争投诉举报电话:0891-12320o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2.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公平竞争审查表年月曰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口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审查名称联系人电话复核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征求意见情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口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可附相关报告)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可附相关报告)起草机构审查结论(可附相关报告)复核机构复核结论(可附相关报告)适用例外规定是口否口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字(起草机构):盖章:签字(复核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