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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XX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第一章
2、安检原则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第二章安检实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安
3、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练。(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在车站设置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五)对安检人员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六)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七)利用车站显著位置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并将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第八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可以由运营企业自行实施,也可以由运营企业委托安检服务企业负责实施。受运营企业
4、委托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双方应当签订安检服务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安检服务企业应当落实以下要求:(一)明确安检现场负责人。(二)向运营企业提供合格的安检人员。(三)服从运营企业对安检工作的管理要求。(四)组织安检人员接受运营企业的轨道交通安全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五)合理安排安检人员在职培训和在岗工作时间。确保安检人员每年参加在职专业培训不少于30学时,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六)健全安检人员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安检人员档案和证件,随时备查。(七)为安检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薪酬、福利、保险和食宿、工装等保障。第
5、三章安检工作站(点)设置及设备、人员配备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设置或者调整安检工作站(点)的位置;安检工作站(点)应当设立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非付费区域;因车站建筑结构、客流疏导需要等特殊原因,设立在付费区域的安检工作站(点),应当确保不阻碍人流通行和疏散等必要的安全需求。第十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当配置满足本站(点)安检工作需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液态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防爆毯、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存储设备以及必要的导向标识、警戒带、其他安检专用设备及设备专用电源。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检按照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安检作业单元人员标准配置为:每1台
6、通道式安检机配备4-5名安检人员。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手检员1人、引导员1人、安全员1人。运营企业可以根据乘客流量和安检设备通过能力等情况,对各安检工作站(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适当调配,但每个安检工作站(点)的人员配置最低不得少于2人。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第十二条安检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一)引导员位于安检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值机员实施重点检查。(二)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
7、位通知手检员。值机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三)手检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对经通道式安检机发现的可疑物品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警惕。(四)安全员负责维护安检区秩序,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适当距离,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并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指挥员。(五)指挥员负责安检人员站位、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并协助引导乘客接受安检。定时向安检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运营企业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调配时,应当按照调配后的人员配置
8、情况,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明确调配后安检人员的具体职责,做到人员减少后原岗位职责无疏漏,确保安检工作顺利进行。第四章安检现场第十三条工作流程(一)班前准备1.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和人员疏导通道。2 .做好通道式安检机等安检设备的调试。3 .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二)交接班1 .交接班应当书面交接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三)结束作业1.关闭设备。2 ,对设备进行清点后安全存放。3 .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安检工作
9、程序(一)要求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将本人携带物品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通过检查。经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时,存在疑点的物品,现场安检人员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复检。(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执勤民警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复检:1.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2,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复检对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等部位,应当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或取出物品接受检查,并注意发现有无夹层。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用人工检
10、查方法进行检查。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当征得其同意后,单独实施检查。(三)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检岗位标识,遵守XX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安检人员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安检文明用语(一)在引导乘客安检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二)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三)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安检时,应当使用“劝检词”
11、。内容为:“您好!根据XX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您接受、配合安检。”(五)遇有乘客携带轨道交通限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公示的限带物品,您不能携带该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请您主动丢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携带该物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谢谢您的配合。”第五章禁、限带物品的处理第十六条禁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禁、限带物品的种类,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限带物品的种类。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品的目录。(一)发现受检人
12、携带禁带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二)发现受检人携带限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作或者直接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由执勤民警将其带离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不得接受乘客限带物品的暂存和其他物品寄存。第十七条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及时交由车站专人保管。第六章安检特别处置第
13、十八条发现受检人携带枪支、爆炸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第十九条在轨道交通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恢复并维护正常的安检秩序,对扰乱安检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危险物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第二十一条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同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第二十二条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与执勤民警共同维持安检现场秩序。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具体实施安检工作的运营企业或者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检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监督措施,明确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投诉处理程序。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应当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在本市省际长途客运系统内实施的安检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