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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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取样与监测、安全利用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杂用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Fl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fT 5750GBfT 7488GB/T 7489GB/T 749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2、。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ISO5815:1983)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ISO5813:1983)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ISO7875-1:1984)GB/T11897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eqvISO7393-1:1985)7393-2:1985)GB/T 11913GB/T 12997GB/T 12998GB/T 12999GB/T 13200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GB/T11898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ISO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ISO5814:198

3、4)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ISO5667-1:1980)采样技术指导(neqISO5667-2:1982)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ISO5667-3:1985)浊度的测定(neqISO7027:1984)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J/T15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HJ/T86水质生化需氧量的测定(BoD)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HJ 505HJ 506HJ 535HJ 536HJ 537HJ 585JGJ 63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 ISO 5815)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ne

4、q ISO 5814:1990)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氨氮的测定蒸储-中和滴定法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 N-二乙基4苯二胺滴定法混凝土用水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再生水reclaimedwater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GB/T19923-2005,定义3.23.1城市杂用水non-potableurbanuse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非饮用用途的再生水。3.2冲厕用水toiletflushinguse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再生水。3.3城

5、市绿化用水urbanIandscapinguse除特种树木及特种花卉以外的庭院、公园、道边树及道路隔离绿化带、运动场、草坪,以及相似地区的用水。3.4道路清扫用水streetsweepinguse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扫除用水源的再生水。3.5消防用水fireprotectionuse用于市政及小区消防系统水源的再生水。3.6建筑施工用水constructionsiteandconcreteproductionuse建筑施工现场的土壤压实、灰尘抑制,以及混凝土用水。4水质指标4.1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4.2 城市杂用水用户宜根据当地再生水厂水源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

6、表2的项目。4.3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还应符合GB18918的规定。4.4 混凝土用水还应符合JGJ63的有关规定。4.5 用于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用水的悬浮物还应符合GB50084的有关规定。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序号项目冲厕车辆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城市绿化1PH6.09.02色(度)303嗅无不快感4浊度(NTU)5105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10156氨氮(mgL)815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1.00.51.08铁(mgL)1.0序号项目冲厕车辆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城市绿化12总氯(mgL)接触30min后L0,管网末端0.2接触30min后1.0,管

7、网末端0.2-2.513总大肠菌群(MPNZlOOmL或CFU/lOOmL)c2.()14大肠埃希氏菌(MPN/10OmL或CFUZlOOmL)C不得检出a“一”表示对此项无要求。b括号内为沿海及地卜水中溶解性固体含量较高的供水区域指标。C总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的其中一项达标即视作达标,无需测定另外一项。表2城市杂用水选择性控制项目及限值序号项目限值1氯化物(Cl,mg/L)250-3552硫酸盐(S04,mg/L)5005采样与监测5.1 采样及保管5.1.1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按GB/T12997及GBzTl2998规定。样品的保管按GB/T12999规定。5.1.2 再生水水质监测取

8、样点宜设在再生水厂总出水口或再生水补水点。5.2 分析方法本标准控制项目分析方法按表3和表4进行。表3基本控制项目分析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1PH值玻璃电极法、标准缓冲溶液比色法GB/T57502色度钳-钻标准比色法GB/T57503浊度(浑浊度)散射法-福尔马腓标准、目视比浊法-福尔马班标准GB/T5750分光光度法、目视比浊法GB/T1320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T7488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HJ/T86稀释与接种法HJ5055级氮纳氏试剂比色法、酚盐分光光度法、水杨酸盐分光光度法GB/T5750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蒸饱-

9、中和滴定法HJ537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亚甲蓝分光光度法、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GB/T5750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7494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7铁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57508锌过硫酸钺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甲醛后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57509溶解性总固体称量法(烘干温度1803C)GB/T575010溶解氧碘量法GB/T7489电化学探头法GB/T11913电化学探头法HJ50611总氮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

10、、3,Y,5,51四甲基联米胺比色法GB/T5750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T11897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TI1898N,N二乙基4苯二胺滴定法HJ58512总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谑膜法、酶底物法GBZT575013大肠埃希氏菌多管发酵法、滤膜法、酶底物法GB/T5750表4选择控制项目分析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1氯化物硝酸银容量法、硝酸汞容量法、离子色谱法GB/T57502硫酸盐硫酸钢比浊法、离子色谱法、铭酸锁分光光度法、硫酸钢烧灼称量法GB/T57505.3 监测频率5.3.1 供水能力5万m3d及以上的城市杂用水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控制项目采

11、样检测频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城市杂用水采样检测频率序号项目运营部门采样检测频率(不低于)监管部门采样检测频率(不低于)1PH每日1次或在线监测每周1次2色每日1次每周1次3浊度每日1次或在线监测每2月1次4嗅每日1次每周1次5生化需氧量(BOD5)每周1次每2月1次6氨氮每周1次每2月1次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每周1次每2月1次8铁每周1次每2月1次序号项目运营部门采样检测频率(不低于)监管部门采样检测频率(不低于)9钵每周1次每2月1次10溶解辄每日1次每2月1次11总氯每日1次或在线监测每周1次12溶解性总固体每周1次每2月1次13总大肠菌群U每周3次每2月1次14大肠埃希氏菌a每周3次每

12、2月1次a总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满足其中一项的指标限值时,无需测定另外一项。532分散供水及供水能力低于5万nd的城市杂用水集中式供水的的采样检测频率由使用本标准的地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6安全利用要求6.1 再生水水源及禁止应用用途6.1.1 再生水厂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6.1.2 使用再生水的城市杂用水,不得应用于饮用、生活洗涤及可能与人体有全身性直接接触的活动。6.2 标识6.2.1 城市杂用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及说明。6.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标识:a供水点;b水箱、闸门井等设备、设施外部;c管道的直管段、起

13、始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终点及管道穿过楼板、墙等阻隔视线处。6.2.3 管道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a管道涂色应符合CJZT158-2002回用水管道的相关规定;b识别符应包括“再生水”、“不得饮用”字样及流向箭头。“再生水”字样的字体高度宜符合表5的规定,宽高比宜为管道内介质流向应以箭头表示,如果管道内介质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箭头颜色应与标志字体颜色一致,箭头高度宜与字体高度相当。表5标识字体高度(mm)管道直径500字体高度15-30456075906.2.4 城市杂用水的水箱、用水器具的标识参照6.2.3的规定执行。XX刷或缠绕标识有困难或不够醒目时,可采用悬挂标志牌的方式。6.2

14、.5 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6.3 再生水管道的连接与敷设6.3.1 再生水管道应避免接入和污染饮用水管道、设施,包括并不限于:a再生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b再生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等饮用水设施。6.3.2 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再生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5m。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7.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杂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负责统一监督和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7.2本标准应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与管理。7.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实际需求和设施条件,制定水质达标考核办法和具体要求。7.4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宜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开展再生水杂用水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工程应用,必要时制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7.5 再生水企业,宜依据当地实际需求、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企业标准。7.6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项目与水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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