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听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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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规范我校对师生员工实施的纪律处分行为,保证和监督我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校纪校规实施纪律处分,维护师生员工的权益,保障学校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原则一)对师生员工作出纪律处分,受处分的师生员工要求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第三条(原则二)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之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本校师生员工旁听。第四条(听证程序中的权利)听证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师生员工享有知悉处分的理由与依据的权利、陈述的权利、申辩以及提供证据的权利。不得因师生员工要求听证而加重处分。第五条(听证会的任务)听证会应就学校职能

2、部门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质证,并对调查人员所调查和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作出评议意见。听证会记录和评议意见是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依据。第二章听证适用范围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体学生所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本条所称纪律处分是指对学生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第七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对我校正式聘用和上岗工作在编、在册教师、职工等所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本条所称纪律处分是指对教职工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第三章听证组织部门和听证人员第八条(听证组织部门)听证会由校长办公室组织。第九条(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会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评议

3、员、听证会主待人。听证会主持人由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指定。对师生员工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第十条(听证会评议员)学校教师、工会成员、工会组织工作人员、学生、学生会成员以及校相关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等均可担任听证评议员。但对听证申请人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评议员。第H一条(听证评议团)举行听证会的,由3名或5名听证评议员组成听证评议团,其中申请人所在的部门应当有人参加。听证评议团由校长办公室拟定成员名单报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成立。第十二条(校长办公室在听证中的职责)校长办公室在听证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听证申请、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及相关规定

4、,作出是否受理听证的书面决定;(二)对决定受理的听证,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请人;(三)拟定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名单,报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四)作出听证公告、送达听证笔录以及听证评议意见等与听证会相关的文书;(五)受理旁听申请;(六)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安排的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十三条(调查人员)违纪行为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调查人员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说明所调查的有关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及调查的经过。第十四条(主持人的职权)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一)维护听证会程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有权责令违

5、反秩序的旁听人员离开听证会场;(二)就违纪的事实、拟作出的纪律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向调查人员、证人及有关人员等进行询问;(三)要求听证会参加人提供和补充证据。第十五条(主持人的责任)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会的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和辩论权。第十六条(听证评议员的职权)听证评议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申请人和调查人员对违纪事实所作的陈述、介绍以及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申请人、证人和调查人员发问;(三)对所听证的事实作出评议意见。第四章听证准备第十七条(告知)学校对教师、学生、职工作出处分的职能部门在对师生违纪行为调查完毕以后,对

6、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听证的处分,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接受告知的被凋查人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作放弃听证的权利。第十八条(申请与受理)被调查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三日内,决定是否要求举行听证;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向校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校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时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交付申请人。告知部门在告知之日起的第四日下班时没有收到听证申请书时,视为被调查人放弃听证权。第十九条(申请书发送)校长办公室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会评议团组成人员名单并报请校长或主管副

7、校长批准,同时提请校长或副校长指定听证会主持人。第二十条(材料的转交)在校长或副校长指定听证主持人后的次日,校长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准备参加听证会,并通知违纪行为凋查部门将调查材料的复印件等送交主持人。第二十一条(听证会时间的确定和通知)听证主持人在收到调查材料后的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会五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第二十二条(听证的公告)除涉及申请人和案件涉及人员隐私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听证不公开举行,申请人中请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申请听证时一并提出书面申请。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由校长办公室公告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案由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期限均指学校工作日。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校长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生效前发生的违纪事实进行的调查不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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