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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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X安发(2022)6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X应急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包括从事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试机构)以及用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的考试点、考试场所。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省、市

2、应急管理部门明确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应有必要的考务人员、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试点是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分支机构,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直接管理,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第五条安全生产考试场所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建或拥有产权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没有综合性考试基地的,可暂时租用满足考试要求的场所作为考场。考试场所只是考试场地,不能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具体工作。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为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承

3、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第七条省级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制度规定;(二)组织开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考试题库;(三)指导、监督市级考试机构工作;(四)承担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五)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维护工作;(六)承担安全生产考试费收缴工作;(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市级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维护工作;(二)承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三)指导、监督所属考试点工作;(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费收缴工作;(五)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考

4、试点、考试场所第九条考试点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一)配备必要的考试设施和用品,加强管理维护;(三)负责考试人员材料的审查、档案管理;(四)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条考试场所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考试场所设备维护更新;(二)保障开展安全生产考试必备的条件;(三)承担考试点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一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考试人员,核算应设置考试点、考场的数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高效便民、考培分离”的原则,合理布设不多于核算数量符合建设标准的考试点或考试场所。考试点、考试场所新设、变更要经市级应急管理

5、部门审查,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公告,同时纳入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管理。第十二条市级考试机构只接受本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所管理考试点的考试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和行政区域范围开展考试工作。使用租用考试场所安排考试的,要支付相关费用。如租用考试场所为培训机构所有,该考试场所不得承担涉及该培训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所培训人员的考试。第十三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要应积极争取本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不开展安全培训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确保每年在自建、自有或购买服务的考试基地考试的人数逐年上升,直至全部在考试基地考试。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考试点要于每季

6、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考试机构报送下季度考试计划,经考试机构审批,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发布,接受考试人员报名。第十五条考试点要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初步审查,考试报名人数达到考试计划人数或距离考试日期3个工作日时,结束考试报名并将考试人员信息提交考试机构。第十六条考试机构要对考试点提交的考试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安排监考员和考评员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点要通过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录入考试成绩,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考试成绩的审核和发布。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七条考试机构要建立考试监控系统,接入省级考试监控系统,实现实时远程巡考。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7、限不少于3年。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督,建立巡考制度并随机抽取部分考试开展巡考,如实记录巡考时间、地点、科目、考生信息、考评员信息、考试成绩、巡考结果等内容。第十九条考试点要严格按照建设标准,更新考试设备和场所。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考试点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考试点场所、设施设备、考试管理情况,对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运行管理规定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中止相关考试计划;情形严重的,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中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或注销考试点。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试规定与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中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或注销考试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二)不具备考试相关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三)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四)考试监督失察,发生大面积舞弊甚至考场工作人员参与或串通作弊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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