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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民申办XX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X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
2、工作。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第四条来X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第五条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X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来X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第七
3、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7日内向出租房屋、单位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来X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X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单位申报居住登记。第八条来X公民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日租房、民宿、农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来X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合法居所证明。合法居所证明材料:(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X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
4、件或复印件;(二)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三)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第十条受理单位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受理单位审验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第H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来X公民人口信息,
5、积极拓展信息申报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第十二条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第十三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第十四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第十五条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以下材料:(一)居住登记满半年的,需
6、提供: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2 .本人近期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照片;3 .本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合法居所证明。(二)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在X居住情况承诺书(由受理单位提供)。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证明,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
7、六条持有XX市或XX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X公民,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XX市、XX省居住证,可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第十七条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查。到受理单位现场提交居住证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领取凭证。申请人有需求的,受理单位可出具居住证受理凭证。对需要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的,受理单位应在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居住证申请,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一
8、次性完成材料核对和证件审核,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签发证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核查居住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签发并将原因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第四章审核签发第十八条居住证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居住证申请当日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转递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受理单位。第十九条经核查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居住证申请,由受理单位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签发,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经核查发现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由受理单位驳回居住证申请并将结果告知申
9、请人。第五章制作发放第二十条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受理单位收到证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第二十一条受理单位发放居住证时应核对领取人身份信息,并收回领取凭证。居住证申领人委托他人领取居住证的,受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取凭证。第六章证件管理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
10、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X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居住证失效补签或变更居住地址签注,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核查申请人居住情况。核查结果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通知申
11、请人办理签注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不予签注。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原证。换领、补领新证时,受理部门应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申请人应缴纳居住证工本费。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来X公民可以通过“XX网上办事大厅”“X心办”手机应用、“XX公安”手机应用、
12、“XX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来X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XX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回,无法收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宣布注销。居住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通报全市各用证单位。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收回的居住证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定期集中统一销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