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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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省应急管理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工作方式。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

2、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职责行为。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第二章评议考核内容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双随机”抽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行政处罚全过程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

3、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等;(二)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四)案件调查处理的实施情况;(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情况;(七)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第五条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三)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四)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五)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六)内部审批

4、、审核程序健全、完善、落实、符合规定;(七)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内容完整,按照法定时限和方式送达;(八)案卷、档案内容齐全,装订规范。第六条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措施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二)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制度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五)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本级政府要求,集中受理各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申请业务,并公开办事项目、制度、程序和法律依据、服务承诺等;(二)受理和

5、答复及时,咨询服务热情周到。对依法应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符合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规定,依据和结论准确,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及时。对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举行听证;(四)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行政许可不得违反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第八条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情况有完整的检查档案;(三)检查时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并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当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并及时复查;(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或者报请(责成)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六)在检查中正确制作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七)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事故

7、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二)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三)按规定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摄制现场资料记载勘查情况;(四)按照规定程序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五)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准确,证据充分;(六)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的内容符合规定要求;(七)挂牌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经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八)事故调查报告经本级政府批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九)按时限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规定的有关事项。第十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当场处罚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在5日内向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二)按

8、照规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符合规定;(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四)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准确,裁量得当,无违法撤销案件情形;(五)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完整,审核、决定意见具体、明确;(六)依法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八)罚缴分离制度落实,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九)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程序规定;

9、(二)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应当受理的依法审查受理,并按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程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依照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四)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无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无打击报复对方当事人的情形;(五)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定,对被责令或者被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六)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依法送达赔偿请求人。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国家赔偿。第十二

10、条内部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处(科、股)室要定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查;(二)严格执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决定,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况;(三)及时纠正已发现的错误案件,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四)依法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为不合格:(一)因重大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因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过错,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

11、责任的;(三)因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过错,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四)因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过错,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六)未完成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且无正当理由的。第三章评议考核方式第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第十五条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方式。(一)内部考核:包括本部门各相关内设机构自查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

12、机构抽查、听汇报等方式。(二)外部评议是指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监督和评议。包括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第十六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档案的方式进行,以查阅资料、档案为主。可组织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相互评议考核。第十七条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XX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考核标准(见附件)分项打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八条省、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评议考核。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

13、评议考核每年开展一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评议考核的,应当一并检查其督促指导本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第四章评议考核结果第十九条被评议考核单位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复查;负责评议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采用相应方式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维持或者改变原评议考核结果。第二十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评议考核中发现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下级应急

14、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制作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改正、纠正。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将相关执法行为存在的违法、不当情形告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对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论证。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30日内,应当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改正、纠正。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评议考核档案,如

15、实记载抽查、自评情况,作为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有关违法、不当情形,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对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在评议考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评议考核结束后,应当将评议考核有关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策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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