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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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XX省应急管理厅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厅政策法规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对涉及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可以邀请外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参

2、加,并提交书面意见。第四条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的;2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的;3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 .许可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况。(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的;6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7 .对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8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9 .作出行政赔偿或

3、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10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三)行政强制类1.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12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13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14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1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1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的类

4、别和范围。第六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厅政策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处室(单位)。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厅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并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及意见;(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

5、定书;(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前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证据情况;听证、评估的情况;承办机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处室(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交。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五)程序是否合法;(六)是

6、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八)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厅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邀请外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提交书面意见。第十条厅政策法规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内容和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于违法

7、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不适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五)对于程序违法和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一条厅政策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处室(单位)。承办处室(单位)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第十二条厅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XX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承办处室(单位)对厅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第十四条承办处室(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厅政策法规处对审核意见的质量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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