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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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XX省道路交通安全办法、XX省法制宣传教育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宣传教育部门(含县级,以下简称宣教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县级,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

2、训制度,规范教学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的申请、登记、教育、培训、考试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根据不同教育对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确保驾驶人、课时、内容三到位。第六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驾驶人违法记录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二章场所建设和设施设置第七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合理安排教育时间,

3、规范教育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教育落到实处。第八条交通安全教育场所的建设应当结合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托现有机动车考试场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建设符合设施规范标准的交通安全教育固定场所。第九条交通安全教育设施设置按照公安部行业标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GA/T963-2011),配备标语牌、墙(山)体标语、条幅标语、宣传品、事故残骸车展台、宣传橱窗、墙(板)报、宣传展板,宣传品架、电子显示屏、媒体播放机及显示器、多媒体触摸屏、交通安全体验设备等固定式、移动式硬件设备。第三章内容和对象第十条交通安全教育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方面的

4、教育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机动车驾驶人文明驾驶、职业道德等相关知识;(三)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等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四) 复杂道路、高速公路、恶劣气候、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安全驾驶知识;(五) 伤员急救等紧急情况处理知识;(六)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第十一条交通安全教育对象分下列六种情形:(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二)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5、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四)校车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接受审验的;(五)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六)机动车驾驶人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

6、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第十五条校车驾驶人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情形的,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在考试合格后,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

7、誓仪式。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情形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第四章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第十八条办理违法记满12分安全教育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违法处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XX记录的记分达到12分的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清理检索查询,建立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扣留其驾驶证交违法行为地违

8、法处理部门后,及时将有关信息输入满分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12分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因记满12分驾驶证扣留地公安交管部门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培训。(二)对于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处理部门负责抄告其参加教育培训,开具道路交通违法记满12分学习考试通知书(附件1),并依法扣留其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各类驾驶证业务时,要对驾驶人记分情况进行核查。对已经记分达到12分的,扣留驾驶证,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道路交通违法记满12分学习考试通知书,告知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四)机动车

9、驾驶人持道路交通违法记满12分学习考试通知书,到指定的宣教部门进行报到登记,由宣教部门为机动车驾驶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通知书(附件3),通知其接受为期七日的教育培训。(五)机动车驾驶人发现已记满12分主动申请要求清分的,由机动车驾驶人到就近的宣教部门申请。宣教部门应当受理驾驶人的申请,安排其参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办理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

10、驶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由车辆管理所开具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审验教育通知书(附件2),通知其参加教育培训。(二)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审验教育通知书,到指定的宣教部门进行报到登记。宣教部门为机动车驾驶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通知书(附件3),通知其接受不少于三小时的教育培训。第二十条符合第十一条五项、六项警示教育条件的机动

11、车驾驶人,由车辆管理所在其设置的专门场所组织参加警示教育。第五章培训和考试第二十一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学员”的原则,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内容和对象,负责制定教学计划,设置教学课程,聘请授课教师,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当采用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应突出重点、联系实际,借助挂图、展板、电教设备等,力求直观、形象、生动。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条件的教育培训应当采用全日制培训方式开展,每期培训七日,每天培训六小时,培训必须达到规定时间。安全教育培训期满结束后,在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出勤表(附件4)签注培训情况和培训意见,为驾驶人出具道路交通安全

12、违法记满分接受教育凭证(附件5),作为培训合格的证明凭证。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的教育培训结束后,为驾驶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审验教育凭证(附件6),作为培训合格的证明凭证。第二十二条教育培训结束后,需要进行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须持由宣教部门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试清分凭证(附件7),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组织的考试,未经教育培训,不得参加考试。第六章清分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三考试成绩和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试清分凭证等,查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录,清除机动车驾驶人本周期的累积记分,并在机动车驾驶

13、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试清分凭证予以记录。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事故未处理、罚款未缴纳的,记分不予清除。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予以清分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每月将考试清分情况抄告交警支队宣教部门存档备案。第七章经费来源第二十五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安交管部门若无教育场所、设施,则不具备实施收费的条件。第二十七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

14、项财务收支合理合规。第二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所需场所建设、设施设置更新等资金,报请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各级公安交管宣教、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和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应当参加教育培训考试的,在接到通知拒不参加教育培训,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XX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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