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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救援总队防火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总队防火工作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确保专家库有序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升火灾防控质效,结合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队防火工作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专家的选聘、组织和使用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由总队聘任,具有防火工作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标准制修订、消防科技项目研发、业务培训授课及消防宣传等防火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的专门人才。第四条防火工作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统筹开展专家选聘及专家
2、库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第六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与防火工作,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第二章专家的工作任务、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专家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参加总队、支队组织的防火工作专项检查;(二)参加总队、支队组织的重大或疑难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三)为防火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修订,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四)参加火灾风险评估、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地方标准编制修订、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五)参加防火业务培训授课等工作;(六)为防火工作的新闻宣传、舆情
3、应对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七)其他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防火工作。第八条专家受邀参加工作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受邀参加总队组织的防火专项工作、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二)参与现场检查工作时,有权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专家有权根据任务需要查阅相关技术资料;(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对不适宜参加的防火专项工作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六)有按相
4、应规定获得参与防火工作劳动报酬的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专家受邀参加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检查(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二)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检查、调研、论证、评审、咨询,对自己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责任;(三)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防火工作应主动申明并回避;(四)为防火工作献计献策,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五)严格自律,不接受和所参与工作相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求的接待;(六)执业过程中遵守服务单位相关安全制度,确保人身安全;(七)不
5、得以总队专家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作出有损总队形象的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专家的选聘第十条专家选聘的条件:(一)热爱消防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从事总队防火工作专家工作;(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记录;(三)熟悉消防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必要时可适当放宽;(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取得相关领域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第十一条选聘程序分为申报、初选、审定、聘用
6、等环节。(一)专家的申报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二)防火工作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进行初选;(三)专家的审定由总队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各相关处室对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审核,经综合考评后,初步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四)专家的聘用由防火工作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的人员名单经总队领导审批后,确定为专家库成员,授予聘用证书,并通过总队互联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防火工作专家聘用期限为2年,可续聘连任。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二条防火工作专家库可供全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自由选用,选用程序由其自行制定。第十三条各支队、总队机关各处室,需要聘请专家的,应当遵循按需
7、申请、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科学派遣的原则,从总队防火工作专家库中选取使用。(一)需要专家参与防火工作时,由组织专项工作的支队、总队机关处室按照需求,提前3天在防火工作专家库中选取,填写专家选用审批表(附件1)后,报支队主要领导或总队分管领导审批。(二)经审批确定的专家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委托工作,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应由组织专项工作的支队、总队机关处室,从防火工作专家库中另行选取;(三)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完成工作的需求时,经支队主要领导或总队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选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需专家参加相关工作时,由组织专项工作的支队、总队机关处室按照需求,口头请示
8、支队主要领导、总队分管领导后,调派相应专家,事后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五条专家受邀参加工作期间,由组织专项工作的支队、总队机关处室负责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工作任务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2),对专家工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四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并报送防火工作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留档备查。第十七条聘用专家开展工作所支付的劳务费,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第五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十八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入库专家每年调整补充一次,对因年龄、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专家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不再将其列入专家库。第十九条总队防火工作专家库办公室承担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主要
9、职责如下:(一)负责总队防火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一)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专家队伍;(三)协调配合支队、总队机关相关处室选取专家参加防火工作专项活动;(四)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专家参与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登记;(五)适时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进行工作交流研讨;(六)其他有关事宜。第二十条专家出现下列情况时,组织专项工作的单位应及时反馈总队防火工作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对其进行提醒或按程序调整退出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的,对其提醒;无正当理由,年度内两次不接受指派任务的,调整退出专家库;(二)与任务
10、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首次发现的,对其提醒;再次发现的,调整退出专家库;(三)被评定为较差档次的,调整退出专家库;首次被评定为一般档次的,对其提醒,再次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档次的,调整退出专家库;(四)擅自以总队防火工作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调整退出专家库;(五)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虚假报告或错误结论的,调整退出专家库;(六)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调整退出专家库;(七)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与任务单位进行利益交换的,调整退出专家库;(八)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