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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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消防救援机构对群众举报的,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后,予以一定经济奖励的行为。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

2、报人可以进行举报投诉:(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

3、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匿名举报投诉的;(二)对同一举报投诉事项多次举报,并已受理的;(三)有关机关已对举报投诉事项作出信访终结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4、。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按规定和程序受理、核查、处理;(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可向转办单位及时告知并退回,或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三)同一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举报投诉后,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或有效证件及

5、证件号码;(三)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举报事实不清,举报证据不明确;(五)伪造举报信息,冒领举报奖励;(六)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无法核实、查处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十一条同一举报投诉事项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登记时间,只奖励先举报的举报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30日内,对同一举报投诉事项,即同一火灾隐患发生地、场所、单位,同一类别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且只奖励一次,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二条

6、举报下列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标准如下:(一)举报的火灾隐患依法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每件奖励400元;(二)公众聚集场所未进行依法承诺,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的,每件奖励300元;(三)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奖励50元;隐患危险性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00元: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四)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奖励

7、50元;隐患危险性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00元: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以上情形发生在居民住宅区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0元。(五)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0元:1 .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8、产品的;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3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三条同一举报人每月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进行保障,由各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核和发放。第十六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按照举报人预留的,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第十七条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拒不提供有效证件、银行账

9、号、签名确认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第十八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电话号码等方式发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消防举报投诉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四)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将撤销奖励追讨奖金,并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依法纳入公民诚信平台。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由XX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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