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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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大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高,发生事故影响大,历来是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非法违法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往往安全意识淡薄、工艺技术落后、未经正规设计、生产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应急水平低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这类企业为逃避政府监管,常常选择一些隐蔽性强的地点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活动,风险不易察觉,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甚至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社会危害十分巨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20

2、20)8号)精神,推进XX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开展,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全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压实“打非治违”属地、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联

3、动监管机制,系统性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整治任务(一)全面排查底数,彻底查清重点。各设区市以县(市、区)为责任单位,组织发动辖区内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庄(社区),采取全面排查、明察暗访、突击夜查、交叉互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2020年11月底前查清底数,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重点做到“六个彻底”查清。1.彻底查清现有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2 .彻底查清超营业范围、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非化工企业;3 .

4、彻底查清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4 .彻底查清以挂靠、租赁、或“场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5 .彻底查清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6 .彻底查清利用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二)分类打击整治,彻底消除隐患。根据排查的非法违法“小化工”结果,分类处置,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2021年1月底前完成依法限期办理手续、停产整顿、拆除装置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点做到“三个彻底”消除。1.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5、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7 .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取得实效。坚持边检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2021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法违法行为的追责问责。重点做到“四个从严”处罚。1.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

6、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2 .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3 .对违法出租场地、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4 .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三、工作措施(一)强化宣传发动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进行宣传,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在2020年10月20日前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线索,严格落实举报受理

7、、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在全省范围掀起集中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高潮,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打非法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二)强化大数据和网格化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综合应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化工和疑似化工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和夜间、短期内用电数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货电子运单、异常运行轨迹等数据,进行数据共享和交叉比对;用好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对危化品使用企业(单位)供货来源进行追踪溯源,有针对性的发现异常情况。发挥基层网格员的“信息员”和“宣传员”等作用,做到排查工作“定格、定责、定人”,实现“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结合本次整治任务,2020

8、年10月25日前对乡镇(街道)相关管理人员、基层网格员实施一次全面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技能培训,提高排查的有效性。(三)开展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和约谈警示。组织新闻媒体跟随明查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执法问责,在2020年11底前、2021年1月底前分别选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不力或整治期间因非法违法“小化工”发生事故的地区,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四)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跟踪督办。各设区市对实施关闭取缔、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建立一案一档,确保整治到位。(五)强化执法力度

9、。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落实案件移交制度,在整治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六)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排查责任,及时发现并彻底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四、时间安排

10、(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0月中旬)。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0月下旬至2021年2月)。各级政府组织力量,对“小化工”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无法界定为“小化工”的疑似企业一律上报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对排查出的“小化工”,由各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彻底整治,严肃问责。(三)巩固深化阶段(2021年3月至5月)。省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固化形成

11、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整治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我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的重要专题,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重点整治等工作,对照整治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考虑,一并部署。各设区市要负总责,县(市、区)负主体责任,落实在镇村,采取“以村居保乡镇、以乡镇保县、以县保市”的方式,层层传导责任压力;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会商研判,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一)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协调指导,深入镇村检查督导,及时了解整治进展,检查突出问题,压实整治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省安委办将结合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巡查,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安委办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报市安委办,各市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办。(三)强化长效监管。各地要以此次排查整治为契机,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违法违规“小化工”死灰复燃,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各市安委办在2021年5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书面报省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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