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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及时消除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诽谤、侮辱等不法侵害造成的负面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办法、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工作是对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由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维权办”)通过公开的形式发放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通知书(
2、以下简称维权正名通知书),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第三条各级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是维权正名工作的主责单位,对于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诽谤、侮辱等事项,维权办负责受理、调查;对重大敏感案(事)件,须报经本级维权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维权办组织维权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调查。第二章维权正名工作范围第四条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遇到以下情形的,维权委应当在经一定程序查证属实后,予以澄清正名:(一)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或者侮辱的;(二)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处理的;(三)受到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四)
3、被新闻媒体恶意炒作或者失实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它需要澄清正名的情形。第三章维权正名工作程序第五条公安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遇到符合维权澄清正名范围的情形,民警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向本级公安机关维权办提出维权正名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警务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遇到符合维权正名范围的情形、线索,应当主动启动维权澄清正名工作程序。第六条维权办在办理维权正名事项过程中,认为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协调处理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协调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委可以指令下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委对专门事项进行调查,必
4、要时可以直接开展调查。第七条各级维权办受理维权正名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组应在30日内完成核查任务。重大疑难申请事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结案的,经维权办审核后报本级维权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时间可XX30日。调查核实工作要坚持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采取实地走访、查看现场、提取并固定相关证据、调取相关音视频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方法,为维权正名工作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第八条维权办经调查核实后确需澄清正名的,在7日内报本级维权委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经维权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向上级维权办报备,由本级维权办为当事民警开具维权正名通知书。第九条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问
5、题经核查既不能查实,也不能排除的,不再继续启动维权正名工作程序。第十条维权正名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被投诉或举报基本内容、调查核实情况及结论。维权正名通知书一式三份,当事民警及其所在单位各一份,签发单位留存一份。第十一条维权正名通知书应通过公开形式发放,可举行发放仪式,由民警所在单位选派一定比例的现职领导及民警代表参加。民警所在单位接到维权正名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要采取与当事民警及家属谈话、召开民警大会等形式,为民警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第十二条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被新闻媒体恶意炒作或者失实报道的,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及民警声誉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第十三条当事民警受到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暴力抗法、围攻殴打等严重侵害执法权益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维权办要督促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第十四条省公安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维权正名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维权正名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公安民警非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人身、名誉等方面的侵害,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