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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3230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苯的蒸气可以发生急性和慢性苯中毒。为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苯中毒,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科院职业病防治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8-2002职业性急性苯中
2、毒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大剂量苯蒸气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苯蒸气引起的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标准、诊断书写格式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苯引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接触含苯的工业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学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采用本标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苯所引起的苯中毒的诊断,也可使用本标准。2诊断原则急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高浓度苯蒸气,临床表现有意识障碍,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功能改变,方可诊断急性苯中毒;又按意识障碍程度,分为轻
3、度和重度二级。慢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临床表现主要有造血抑制,亦可有增生异常,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及现场空气中苯浓度测定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改变,方可诊断为慢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又按血细胞受累及的系列和程度,以及有无恶变分为轻、中、重三级。3观察对象苯作业人员的血液检验发现有以下改变之一种,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仍无好转,且不能找到其他原因者,可列为观察对象。a)白细胞计数波动于41094.5107L(40004500/mm3);b)血小板计数波动于6010980107L(6-87Jmm3);c)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义102L(4007Jmm3
4、),女性低于3. 51012L(350万/mn?);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12gdL),女性低于110gL(llgdL);d)周围血细胞计数增高、出现幼稚或形态不正常的血细胞。4诊断与分级标准3.1 急性苯中毒3.1.1 急性轻度中毒短期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粘膜刺激症状。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3.1.2 急性重度中毒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烦躁不安、意识模糊、昏迷、抽搐、血压下降,甚至呼吸和循环衰竭。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4. 2慢性中毒4.1.1 慢性轻度中毒在3个月内每1
5、2周复查一次,如白细胞计数持续或基本低于4义l()9L(4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X107L(2000mm3)o常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4.1.2 慢性中度中毒多有慢性轻度中毒症状,并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倾向。符合下列之一者:a)白细胞计数低于4X109L(4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2000mm3),伴血小板计数低于60107L(6万/mn?);b)白细胞计数低于3X109L(3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1.5107L(1500mm3)o4.1.3 慢性重度中毒出现下列之一者:a)全血细胞减少症;b)再生障碍性贫血;C)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d
6、)白血病。5处理原则5. 1治疗原则5.1.1 急性中毒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急性期应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可用葡萄糖醛酸,忌用肾上腺素。5. 1.2慢性中毒无特效解毒药,治疗根据造血系统损害所致血液疾病对症处理。5.2其他处理5.2.1 急性中毒:病情恢复后,轻度中毒一般休息37天即可工作。重度中毒的休息时间,应按病情恢复程度而定。5.2.2 慢性中毒:一经确定诊断,即应调离接触苯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在患病期间应按病情分别安排工作或休息。轻度中毒一般可从事轻工作,或半日工作;中度中毒根据病情,适当安排休息;重度中
7、毒全休。5.2.3 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禁忌证,应调离苯作业岗位。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A.1关于血常规检验方法各医疗单位血常规检验方法不相同,有的用目测方法,有的用自动血细胞计数仪,后者厂牌与型号也不相同。本标准对检验方法不作统一规定,所得结果均为有效。但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其结果均有一定误差范围,因此作诊断时,不要根据一次结果或简单复查结果就下结论。要根据多次复查结果、充分考虑误差因素后取稳定值并结合整体资料综合分析,再下结论。必要时应作一个时期密切观察后再作诊断。A.2关于骨髓象检查骨髓象检查有利于了解造血损害的情况。在慢性中毒患者
8、,对某系血细胞异常、全血细胞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血病的及时诊断与鉴别诊断均有很大帮助。A.3关于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活性和中性粒细胞毒性颗粒测定本标准根据实用性原则及该项检查稳定性差的特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原标准中此项规定的实际应用已名存实亡,故从诊断指标中删去。今后不用此指标诊断新的病例,也不用它排除诊断。但不排除有的单位在临床工作中继续探索和积累经验。A.4关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目前对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研究与认识有许多进展。从临床观察中警惕苯中毒引起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将血液学领域中研究成果应用到职业病临床中来,不仅有利于重度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而且对
9、苯中毒的研究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A.5关于苯所致白血病苯所致白血病已列入国家职业病名单。由于临床经验不够丰富、发病有较长潜隐间期,诊断较为困难。有关单位正在研究专门的诊断标准。临床单位在考虑慢性重度苯中毒的白血病类型时要作充分研究、深入分析,谨慎从事。A.6关于短期苯接触引起的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临床工作中发现,在相对较短时期内接触较高浓度苯以后,即可出现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进展快,但经积极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逐步恢复,有别于慢性重度苯中毒中常见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过程。由于目前有关这方面的资料不多,认识尚不统一,因此在本诊断标准中仍将此类患者列入慢性重度苯中毒,有待今后积累更多经验,提出
10、确切的分型。A.7关于慢性苯中毒诊断的命名及其书写格式规范诊断命名格式,有利于积累临床资料、指导治疗,有利于及时处理和以后研究。命名的规范原则是在诊断分级之后,注明血液疾病的名称。其表达方式如下:a)慢性轻度苯中毒:1)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2)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b)慢性中度苯中毒:1)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2)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C)慢性重度苯中毒:1)慢性重度苯中毒(全血细胞减少症);2)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3)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4)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A.8关于含苯化学品引起苯中毒的诊断工业甲苯及二甲苯等化学物中含有一定数量的苯,可以引起苯中毒,其诊断应为苯中毒而不是甲苯、二甲苯中毒,但在诊断后应加用括号将含苯化学物的名称注明,以区别纯苯引起的苯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