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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党务信息公开第一条党务公开要以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不断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第二条院党组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结合实际,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第三条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予以公开;党务公开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全社会公开的,要通过网络、公开栏
2、、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开。第四条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第五条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完成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和建议收集工作,并办理登记册。一、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六条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党建工作目标计划及考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机构变动情况。第七条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党组议事规则
3、和决议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以及存在问题整改的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第八条党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院党组、党支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和创先争优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情况0主要包括:干部任前公示;干部管理监督情况;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第十条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整改治理情况;党员、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第十二条党员先
4、进性教育情况。主要包括:党员干部承诺内容;解决党员工作和生活困难情况;保障党员干部权利情况;化解社会矛盾情况。第十三条其它依法依纪应公开的事项。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第十四条党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院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第十五条各党支部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院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支部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十六条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第十七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
5、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第十八条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三、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九条为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保证党务公开工作及时到位、真实有效,提高党务公开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十条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党务,不涉及党内秘密和工作机密的,都要全面公开Q第二十一条要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为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以设立监督咨询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受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二条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党
6、务公开监督员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积极发挥作用,及时反映意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三条要及时收集整理监督员、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加以认真研究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的党员或群众。第二十四条院党组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第二十五条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第二十六条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第二十七条督查
7、情况要及时向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第二十八条建立督查机制,不断探索、总结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的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四、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九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本院支部或个人。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予以组织处理:(一) 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二)未按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常备公开实施方案的;(三) 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
8、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不说明的;(四) 公开工作未纳入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五) 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
9、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第三十二条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的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政务信息公开第三十三条对内公开制度(一) 上级XX、区委、政府、人大的决定、决议或指示以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向全院干警公开;(二) 本院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措施
10、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修改和废除公开;(三) 干部的调入、选拔、考核、奖惩,经一定的公开程序、院党组会议讨论后公开;(四) 基本建设、物资装备、工资福利、重大财政开支等情况公开;(五) 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开,班子成员每年要向全院干警报告一次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六) 各项规章制度公开。第三十四条对外公开制度(一)XX及各部门的职责、性质、任务公开;(二)立案公开。将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与标准,特别是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公开;(三)审判公开。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对所有案件都要做到公开审理,并在开庭3日前向社会公布开庭的时间、地点、案由、审判庭组成人员等信息内容;(
11、四)宣判公开;(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开;(六)廉政制度公开。包括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最高院的“五个严禁”及上级XX制定的相关制度等;(七)举报电话公开;(八)特殊事项公开。为确保以上制度得到较好落实,院党组研究决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予以处理。第三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会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如实公开。如确实认为某项拟公开信息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须说明免于公开或暂不公开的理由,由保密审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第三十六条
12、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总原则是“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二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登记制度,严肃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必须逐条通过保密审查后才能进入公开程序。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公开。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与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做好依法定密工作,准确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并用以指导本院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和拟公开信息、免于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使信息中该保密的能够切实保密,该公开的能够及时公开。第三十七条实现网上公开是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要加强对上网发布信息的跟踪检查,一经发现有涉密信息或重要的内部、敏感信息上网,应当立即删除,及时采取补
13、救措施,迅速查明信息来源,并向有关单位报告。第三十八条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把信息的公开管理与保密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规范高效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管理新机制。要对信息公开中保密工作负主责,实行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各庭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庭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和定密责任人进行复审把关,以最终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密工作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本院各部门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责任制,指导依法定密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认真做好本院的信息集中公开阶段有关目录、指南及内容的保密审核,发现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暂缓
14、公开;加强对已公开信息的全方位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情况或泄密隐患,依法查处泄密事件。第四章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规知识,熟悉和掌握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具体内容,自觉做好保密工作。第四十条建立网络发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未经保密审查批准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第四十一条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不得在非保密网络上发布。第四十二条经保密审查批准发布的信息要做好登记,注明发布时间、发布人、审批人、发布范围等,做到有据可查。第四十三条对不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应报上级XX或保密局审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四十四条建立网络发布信息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信息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的,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本院负责解释和实施。第四十六条本制度发布后立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