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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证登记服务指南(2015年版)事项名称补证登记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申请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办理材料(一)办理补证登记的本省居民,应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办理补证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三)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
2、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四)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办理程序告知一一出示证件一一现场填写纸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一一审查一一登记一一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办理地点(一)办理补证登记的本省居民到男女双方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二)办理涉外补证登记的人员须到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安徽省合肥市滩溪路99号安徽民政大厦4楼)。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证件齐全,符合补证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Q联系电话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潘集区:八公山区:凤台县:毛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