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及报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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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休)假及报备制度为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假期类型和期限(一)带薪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4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1次。1 .年休假时间根据干部职工的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满30年及其以

2、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2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 .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到厅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在厅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安排年休假。调入人员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请假在下一年度休假中扣除。4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干部职工已

3、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5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干部职工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原则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未休假的,且未领取休假补助的,可视情安排跨年休假。6 .对厅机关年度内未休假人员实行比例管理,未休假人数控制在在编在职实有人数的30%以内。7 .各处室、单位在年初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制定本处室年度休假计划。为保证处室、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原则本处室不得安排两人同时休假。(二)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

4、定,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干部职工在提交休探亲假审批表时,需提供父母、配偶居住地的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户籍证明。1.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 .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经批准,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 .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 .职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5,新录用的干部职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6 .探亲假不能累计计算,过期不再补休。7 .干部职工

5、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三)婚假干部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增加婚假15天。(四)产假1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6年3月25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XX女方产假60天,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6、,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4 .产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5 .产假和看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五)丧假1.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事假批准权限,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6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六

7、)事假1.干部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应请事假。请事假在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能执行。7 .事假截止日期前应返回工作岗位报到并销假。如果因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上班,应电话说明情况,上班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七)病假病假须凭医院出具的住院证及病假条,按要求填写请假审批表,连续请病假5天以上的,还须提供证明病情的相关单据,并由所在处室、单位报厅政治部备案。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厅分管领导请假,其他处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并报厅政治部备案。二、请假程序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厅主要领导请假,报请分管副省长审批;副厅级干部请假,报请厅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假应按规定的

8、批准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及时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一)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凭结婚登记证书)由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副厅级干部、总工程师经厅政治部审核,厅主要领导审批后生效;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经厅政治部审核,厅分管领导同意,厅主要领导审批后生效;其他处级干部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厅政治部审核,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一般干部职工须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分别报厅政治部和单位综合人事部门备案。休探亲假的干部职工凭休探亲假审批表在规财处按规定报销探亲路途费。(二)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副厅级干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经厅主要领导审批,处级干

9、部须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报厅政治部备案。处级以下干部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厅政治部备案。(三)产假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厅政治部审核,厅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生效。(四)事假由本人在事前向所在处室提出申请,说明请假理由,按照事假期限批准权限逐级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应先休年休假,或用年休假假期天数抵扣事假天数,如本人一年内事假达到或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则视同已享受年休假。1 .副厅级干部、总工程师请事假2天以内的,经政治部审核,厅主要领导批准。2 .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2天以内的,经政治部审核由分管领导批准。3 .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请事假2天以上的,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厅政治部备案

10、,分管领导批准。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的,由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分别报厅政治部和单位综合人事部门备案。4 .厅属单位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各类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看护假、哺乳假,按出勤对待,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二)机关工作人员请事(病)假工资待遇规定1 .按照关于规范公务员X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07)328号)规定,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执行当月工作X贴。2 .机关工作人员请事(病)假累计或者连续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取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四、

11、离省外出报备制度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及相关工作制度,厅级干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要认真填写外出请假报备表,详细、准确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和事由等事项,不得简单使用出差、学习、外出、考察等模糊词语。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节假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均要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外出期间必须确保通讯24小时畅通。五、考勤有关规定(一)严格考勤制度1.工作人员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无正当理由,非因公迟到、早退以及请病(事)假、旷工的,均不计入出勤。2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建立台账,加强人员管理。(二)强化日常监管1 .鼓励机关干部职工适时安排年度休假,负责人要带头休假。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制定本单位年度休假计划,并于每年1月31前将年度休假计划报厅政治部。2 .厅政治部、厅效能办和机关纪委要对干部职工请休假、外出报备情况进行检查,适时作以通报。厅政治部认真做好考勤和请(休)假审核、汇总工作,建立台账,并于每年底公布考勤和请(休)假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干部的参考依据。六、附则各处室、厅属单位干部职工请(休)假纪律按照本制度执行。以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厅政治部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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