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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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了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XX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安委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政府安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设区市政府(含XX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设区市政府安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第三条省政府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2、)省安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以省政府安委会名义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被挂牌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二)在省级主要媒体或省应急厅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第四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一)督办事项;(三)办理期限;(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第五条设区市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第六条设区市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

3、督办事项。遇有特殊情况,可依法批准适当XX时间,延期批复应报省安办备案。第七条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设区市政府安办应当加强与省安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省安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及时将通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第八条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设区市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书面征求省安办意见后由设区市政府作出批复决定。批复后的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负有事

4、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设区市政府或其安委会应在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送省安办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督办事项完成后,设区市政府应当向省政府安委会提出解除挂牌报告,经省政府安委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挂牌。设区市政府安委会和省安办应将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政府和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的主要媒体或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设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的挂牌督办,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设区市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影响较大或经研究认为有必要时,省政府安委会可以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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