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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设和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在线系统),实现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定损和理赔工作。第三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业务联动和信息
2、共享对接机制。第四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第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的;(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十三)夜间8时至早晨8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十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
4、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第三章互联网在线系统建设和使用第七条互联网在线系统包括移动软件(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和后台在线处理子系统。第八条各地使用公安部研发的互联网在线系统软件。各地自行建设应用的互联网在线系统,应当符合本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标准符合性、功能性测试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三级测评。未经测试和测评或者经测试和测评未通过的,不得接入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互联网在线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相关经费,保障互联网在线系统高效、平稳、安全运行。第十条公安机关
5、可以根据实际,设置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督管理岗、处理岗和辅助岗。监督管理岗负责监督和管理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由具备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担任。处理岗负责互联网在线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担任。辅助岗负责审核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在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场所、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保险机构定损和理赔服务网点等采集基础信息,由交通警察或者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警务辅助人员担任。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设置互联网在线处理岗位,在线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索赔事项,并进行在线快速理赔处理。第十二条公安机关
6、、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的宣传,引导群众下载、安装、使用移动软件,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第十三条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引导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下载安装移动软件,并指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执勤中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可以通过移动警务终端协助当事人,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对属于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接报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快速处理。当事人拒绝使用互联网在线系统快速处理或者不具备互联
7、网在线快速处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支持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获取车辆行驶证信息、驾驶证信息、事故现场照片、自行协商协议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信息,作为保险理赔处理依据。第四章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流程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包括采集上传事故信息、当事人在线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推送自行协商协议书或者事故认定书电子文本、相关信息共享和服务等。第十六条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向当事人提示下列内容:(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发生事故后安全防护的规定,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8、,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时,应当确保自身安全;(二)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范围;(三)上传的事故信息和照片应当清晰、真实、有效,上传虚假信息和照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五)拍摄并上传的事故现场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类型、号牌号码、事故形态、道路标线等信息以及机动车碰撞部位、外表受损情况等,各方当事人上传照片不少于三张不超过六张,其他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留存备查;(六)上传事故地点和事故时间等相关信息;(七)拍摄并上传事故各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或者扫描行驶证、驾驶证条码;(八)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获取公安机关处理事
9、故的地点、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地点、保险机构定损和理赔服务网点等服务信息;(九)发现有不符合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应当立即报警。第十七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在线自行协商处理:(一)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核实事故各方当事人行驶证和驾驶证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二)根据事故事实选择事故情形,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确认并上传;(三)互联网在线系统根据上传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种类和号码、保险机构、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和事故现场照片,推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由事故各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10、(四)事故各方当事人凭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到保险机构或者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第十八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共同申请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故情形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并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向当事人推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加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系统对接,及时获取并核对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文本,办理理赔手续。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险机构对
11、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或者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的结果及相关信息资料有异议的,可以商请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二H一条互联网在线系统仅对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等三种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一方当事人具有本规范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互联网在线系统自动确定该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本规范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互联网在线系统自动确定各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年内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3起(含)以上,或者一年内特定车辆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次(含)以上的,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提醒当事人报警现场等候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道
12、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会商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并解决重复录入、编造虚假信息等问题。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查处骗取保险金行为联动工作机制,防范打击骗保、骗赔等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系统运行管理,不得将互联网在线系统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不得将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获取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向除当事人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在线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系统运行时间为早上8时至夜间8时。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范规定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应参照本规范,结合XX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XX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XX省保险行业协会、XX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高速公路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知(X公交警高管(2017)2号)要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速处理工作。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