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责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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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责任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严肃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和XX省安全生产办法XX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XX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无证)或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无照),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重点包括下列领域安全生产非法

2、行为:(一)烟花爆竹领域: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行为;(二)危险化学品领域:危化品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等行为,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件等行为,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三)民用爆炸物品领域: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四)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行为;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没有安全设

3、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行为。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行为;(五)消防领域:建筑、场所未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违规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非法行为;(六)道路交通领域:车辆超员、超速等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营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运输介质与核定介质不符行为;(七)建筑施工领域: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等开工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施工,施工单位无资质、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八)特种设备领域:特种设备生

4、产单位未经许可、不再具备生产条件、许可证已过期或超许可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等行为;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行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充装活动。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打击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管责任

5、。第五条烟花爆竹领域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一)应急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行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交通运输部门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非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领域(成品油经营除外)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一)应急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非法

6、行为予以查处;(一)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行为予以查处;(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非法行为;(四)生态环境部门对非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行为予以查处;(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相关人员资格非法行为的查处,对港区内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的非法行为予以查处;(六)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通过寄递渠道收寄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行为。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领域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查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储

7、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二)公安部门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第八条矿山领域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二)应急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进行建设的,以及非煤矿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进行建设的,以及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四)能源部门负责打击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8、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煤矿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五)公安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九条消防领域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违规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非法行为;(二)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为。第十条道路交通领域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运输活动等非法行为;(三)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教育学生不得乘坐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四)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查处职责。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领域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等开工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施工,施工单位无

10、资质、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非法行为;(三)水利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第十二条特种设备领域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非法行为的查处;(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法行为的查处。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非法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涉嫌

11、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有关部门;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有关部Ilo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非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对符合逮捕和提起公诉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批捕、起诉;加强对移送、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及时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非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

12、22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第十四条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力、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致使非法行为长期持续存在的,对乡镇(街道)政府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单项“一票否决”,取消被否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单项工作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一个月内发现两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市、区)政府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单项“一票否决”,取消被否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单项工作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第十五条因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导致一般死亡责任事故发生的乡镇(街道)政府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市、区

13、)政府有关部门,因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发生的县(市、区)政府,按照XX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X厅字(2018)4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综合“一票否决”。第十六条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监管不力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属地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有关负责人的党纪政务责任。因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有关负责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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