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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指导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汲取顶板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事故,切实保护矿山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办法。第二条本指导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地下矿山”)。第三条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顶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顶板技术管理负责。地下矿山应当成立以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副总经理)为组
2、长,相关部(科)室人员为成员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基层区队成立以区(队)长为组长,副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为成员的顶板管理小组;作业现场要指定顶板安全检查员。第四条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健全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等顶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编制采掘各工种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顶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井巷工程、采场支护质量验收制度。第五条地下矿山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具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加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地压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掌握矿脉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围岩物理力学参数和地压显现规律;每月开展采掘工作面地质及水文预测预报。第六条地下矿山应加强地质勘探工作
3、,采用钻探、巷探和物探等方式,查明矿井地质基本情况,按规定填绘图纸。基建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填绘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其中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等应当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生产地下矿山每3个月至少更新相关现状图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七条地下矿山首采中段、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柱留设、中段和采场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地下矿山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中小型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地下矿山严禁违规超能力生产。矿山年产量严禁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
4、上。地下矿山必须按照设计组织生产,严禁无设计或不按设计生产作业;生产中发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同原设计部门进行专项研究,需变更设计的(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内的),应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八条地下矿山应当进行顶板分级管理,综合考虑地质构造、采矿方法、开采深度、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稳定性、采掘活动影响、作业人员是否进入等因素,制定顶板管理的分级标准、分级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度。巷道支护应依据岩体基本质量级别、围岩稳定性、使用要求、施工方法、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并宜选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
5、形式。遇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补充完善支护措施,严禁超设计裸露顶板作业。第九条采掘单项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明确支护工艺、支护参数。巷道或者采场顶板必须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井巷工程施工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了解拟施工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案和方法,掌握相关相关的技术要求以及进度、质量和安全技术保证措施。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组组织设计制定的方案和方法,确保施工过程的作业安全和施工质量。第十条开凿斜井、斜坡道、平碉等井巷,自地表部分开口,必须及时支护。在未完全进入稳定的矿岩前,应使用撬毛台车进行撬毛作业或者全断面支护。第十一条地下矿山应加强
6、井巷工程、采场支护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主要井巷掘进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喷锚支护应对锚杆做拉力试验,对喷体做厚度和强度检查;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第十二条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淤泥、砂砾、破碎带、老窿、溶洞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时,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采掘作业过程中,遇上述不良地层,或顶板异常淋水,或井巷工程、采场围岩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加强支护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会审,制定、修改或加强支护措施。第十三条坚持先检查、后工作。在凿岩前、爆破前、装岩前,必须“敲帮问顶”,在专人监护顶板的前提下,处理顶板和两帮的
7、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不应进行其他作业。第十四条溜井宜布置在坚固、稳定的岩层中,避开破碎带、断层、褶皱、溶洞及节理裂隙发育地带。溜井施工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优先使用反井钻机法施工。第十五条采深超过800m或者地压活动频繁的矿山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进行地压监测监控,分析巷道变形规律,采取针对性支护措施或调整作业方式。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采掘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第十七条积极推广采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推荐使用掘进台车、撬毛台车、铲运机械等设备。开采深度超过800m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地下矿山必须
8、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集中铲装作业时,应采用机械铲运。移动式铲装机械司机座位上方顶棚必须牢固;固定式装运机械操作座位附近应加强支护。第十八条地下矿山应当对井巷进行普查,对失修井巷必须登记并及时修护。井巷修护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具体要求。巷道修护时,必须由外向里、由上向下依次进行。在架棚巷道内修护、回采作业时,要对作业地点附近10米的架棚进行整体加固。第十九条推广地下矿山采用崩落、充填、隔离等治理方法管理采空区,优先选用充填方式。对空场法开采的遗留采空区、崩落法开采的悬顶采空区、历史上形成的采空区,以及未充填治理完毕的其他
9、采空区,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方法,查明采空区分布(包括位置、形态、面积、高度、跨度、体积)、形成时间、积水状况等情况,并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建立本矿山相关资料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地表塌陷区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并进行地表沉降监测。第二十条地下矿山必须统一管理井巷、采场外包工程,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片帮、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第二十二条地下矿山必须制定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要求进
10、行演练。地下矿山辅助救护队必须配备专用剪切、破碎、扩张、切割、起重、顶升、支护等装备设施。第二十三条地下矿山发生顶板事故,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处置方案科学施救,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带齐装备,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二十四条地下矿山企业接到顶板事故通报后,要认真学习,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第二十五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矿山顶板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无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施工生产、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第二十六条本指导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