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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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和安全第一方针,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专项整治,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坚持标本兼治,及时

2、彻底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化工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二、整治任务(一)全面摸排各类“小化工”。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的排查责任,市级政府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及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做好“小化工”的排查工作。1 .全面排查。县级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村庄(社区)采取逐村、逐社区、逐户、逐企方式对本辖区“小化工”进行“过筛子”全面排查,并建立“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见附件1),重点排查以下场所和

3、企业:一是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是否建有化工装置;二是冠名“生物”、“新材料”、“化工”、“化学”、“涂料”、“化肥”、“医药”等企业;三是运输车辆经常出入的场所;四是动力电或用电量突增的小企业;五是现有化工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厂房和设备情况。2 .排查非法违法企业。根据乡(镇)、村庄(社区)排查情况,各地政府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排查组,对照“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彻底排查本辖区内是否存在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

4、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确保摸清情况、查清底数,并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见附件2)和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见附件3)。(二)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及违规行为。根据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一是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二是对非化工

5、(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三是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和没收违法所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四是对证照齐全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三)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

6、实效。一是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拒不整改的,以及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据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对出借、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厂中厂”等非法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四是对排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约谈提醒,问题严重的,要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五是对非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六是依法公开曝光“小化工”企业

7、及主要负责人、实际制定人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四)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各县级政府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应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在原安全生产网格化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应急网格功能,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通过电视、短信

8、、抖音等媒体宣传非法违法“小化工”的危害性,鼓励居民通过12350有奖举报电话,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小化工”,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三、责任分工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进行监督指导。(一)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各地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调度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和违规出租厂房、设备以及出借、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进行查处工作。(三)省工业和信息化

9、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工业企业(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及违规出租厂房、设备行为的排查治理。(四)省市场监管厅:负责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化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的无照经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负责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同级相关部门提供冠名“生物”、“新材料”、“化工”、“化学”、“涂料”、“化肥”、“医药”等市场主体信息。(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企业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进行查处。(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营运车辆

10、轨迹大数据。(七)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电力企业提供动力电用户和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用户清单。(八)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指导督促系统开展相关排查工作。四、时间安排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0年10月)。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充分利用电视、公众号、抖音、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讲明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一)排查整治(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县级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村

11、庄(社区)开展全面排查,填写“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上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根据“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并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对于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问责,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上报市级政府。市级政府收到两“清单台账”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政府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将两级政府排查、抽查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三)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1

12、5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进一步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作为,加强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将专项整治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一并部署、一并调度,务求实效。(一)有力有序推进。各市、县级政府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监管干部+专家”模式开展全面、全方位、全范围排查,防止走过场、走形式,确保“小化工”全部排查到位、非法违法“小化工”全部依法查处。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三)强化督促考核。要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促考核,对因走过场、走形式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推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并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严重的要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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