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787765 上传时间:2023-11-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2、分级监管工作。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

3、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八条根据XX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专家“会诊”结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第九条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定为C级,2年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其风险级别进行

4、重新评定。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定为D级,并且始终按照D级企业监管。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程序如下:(一)非煤矿山企业填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信息表;(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非煤矿山企业填报信息;(三)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评XX果;(四)非煤矿山企业对评XX果有异议的,可以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辩与复核;(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评XX果;(六)自公布评XX果之日起3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5、风险级别评XX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降低一级:(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升一级的;(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提高一级:(一)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一年内受到1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三)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

6、的。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别提高至D级:(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级别升降条件,经企业申请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其风险级别进行重新评定。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熟悉自身在风险防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7、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清单,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治理责任、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实行动态、闭环管理。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管。A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对B级企业实行随机抽查;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随时检查。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完成以下检查任务:(一)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二)B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三)C级企业每4个月不少于1次;(四)D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周期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定期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其风险级别进行重新评定。(一)A、B级企业每3年1次;(二)C级企业每2年1次;(三)D级企业每年1次。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是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