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从业人员晨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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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一、为了确保学校餐厅食品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餐厅从业人员晨检制度:1.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2 .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3 .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是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4 .观察食堂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5 询问食堂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6 .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戴戒指、项链等违章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1.食堂工作人员戴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7 .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8 .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9 .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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