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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Il号)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
2、生报到时,由招生部门工作人员对报到学生资料进行初审,要求学生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生纸质档案三证相符。审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一;(二)应征入伍者;(三)自主创业者;(四)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者。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核准,可延长至2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于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提出书面
3、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限期进行复查。各教学部门参照新生录取名册及电子档案核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籍注册,对与电子档案不符的存疑考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
4、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先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资助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需持有缴费手续凭
5、证。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按教育部及学校文件的相关条款处理。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有特殊才能和志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一;(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或学校的专业设置变化情况申请转专业;(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
6、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二)已达到退学条件者;(三)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四)申请在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或相关政策不允许转专业者。第十一条满足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出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同意,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教学科研部办理专业调整手续。第十二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出我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未在我校报到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者;(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
7、专业同一生源地当年录取成绩者的;(三)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高于现专业层次的;(四)拟转入学校高于我校录取批次的;(五)应予退学、开除学籍或无学籍、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六)招生时以定向就业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七)二次转学及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十三条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限制条件与前款相同,由转出学校先期审核。凡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由教学科研部配合办理转入流程并完成学籍登记。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四条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
8、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十五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出休学建议的诊断书,学生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核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按流程办理审核手续和离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后,辅导员凭离校登记表告知学生限期离校。第十六条学校为入伍中断学业的学生,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入伍学生需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核表,提交包含入伍通知书的证明材料,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按流程审核备案。学校为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并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第十七条学生因创业需要,可申请创业休学。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应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如商业计划书、营业执照等,经家长认可、学校按
9、程序审核通过者,即可办理创业休学手续。第十八条学生休学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送教学科研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学生获准休学后,学校签发休学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不超过两次。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由学生本人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按流程申请复学;(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部门或心理咨询中心
10、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提供退役证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复学手续;(四)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随原专业学习,已获得的学分自动保留;如原专业已无相应班级,可协商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休学前存在未合格的课程,复学后应参加重修;如休学时存在未参加期末考试的课程,复学时应参加补考。第五章留级与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学年必须按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凡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年总学分60%者,应当留级。留级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留级学生在
11、办理留级手续后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应当留级而不愿留级者;(二)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年总学分40%或连续两学年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年总学分50%者;(三)未请假离校并连续超过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六)本人强烈要求退学或学校决定必须退学者。第二十三条申请退学的学生,须附有家长同意退学的书面证明;处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发展部和教学科研部会签,报校长办
12、公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处理决定书,由教学科研部/学生发展部送达本人或家长,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其学籍。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学校为退学学生开具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提供相应的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核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证明和成绩证明;(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四)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
13、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以下情况,应启动学籍预警:(一)在学年第一学期中所修读的课程,经补考后获得的学分低于该学期应修总学分70%者,启动留级预警;(二)在一学年中所修读的课程,经补考后累计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应修总学分50%者,启动退学预警。对于需预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同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追溯的方式通知学生家长。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七条学校在最后学期对在籍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年限并已修
14、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并颁发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达到或超过一年,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足一年或开除学籍者,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三十条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修重考或补做实践性项目,以取得相应学分。重修重考或补做实践性项目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第三十一条结业学生经重修重考或补做补考,完成不合格课程学习修满学分,可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与换发证书的时间相同。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
15、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如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三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具体要求和流程按学校规定执行。第八章学籍信息变更第三十五条为保障学生学籍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变更进行严格管理。学籍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号、学
16、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专业名称等,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日期为学籍关键信息,在学籍(电子)注册时一般不允许变更。第三十六条新生报到时,确因高考报名录入等原因,造成学生学籍信息有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第三十七条学生身份证号码不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有关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变更信息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第三十八条学生变更姓名信息,应先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
17、续。学生在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信息之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持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簿复印件和学校档案室提供的录取花名册复印件等材料,向学校提出变更姓名申请。第三十九条学生的民族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到高考报考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条教学科研部负责受理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符合学籍信息变更条件的,经学校核准,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完成变更后,向学生正式转达信息变更通知。第四十一条学校只受理在校生变更学籍信息的申请,学生在校期间不能二次变更学籍信息;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不再受理其变更学籍信息的申请。第四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违规变更学籍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以及未按规定操作,其所变更的学生学籍信息无效。对于违规操作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办法有关条款与新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发布的新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教学科研部和学生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