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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小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重庆小面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庆小面(DBS50/030202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重庆小面的生产实际状况,制定重庆小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庆小面,是指以碱面为主料,添加调味液、油辣椒等调料和(或)浇头等配料,碱面经煮制(或熟制碱面经85以上热水冲泡)后方可食用的具有麻辣鲜香等重庆地方特色风味的面条类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公告,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其他
2、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产品品种明细为重庆小面。第三条申证企业应当具备生产碱面和油辣椒调料或者碱面和浇头的生产加工能力,具备独立的生产车间和库房。碱面和油辣椒调料或者碱面和浇头以外的配料包可自行生产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生产。企业仅有包装场所、工序、设备或企业具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但以分装、灌装等包装工序开始的或单纯组装行为,属于分装,不属于发证范围。第四条本细则应当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我市重庆小面生产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查工作。本细则引用的文件、标准,均适用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主要涉及的标准见附件1。第二章生产场所第
3、五条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第六条应根据产品特点、卫生控制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一般包括预处理车间、配料间(区)、加工成型间、内包装间、外包装间、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以上为常规生产场所,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调整。第七条生产车间应当与厂区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分开并间隔适当距离。第八条生产车间内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存放加工废弃物。第九条生产车间应当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并确保人流物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生产
4、车间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不同生产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见表1)。各生产作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表1重庆小面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类别名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称内包装间以及有特殊清洁要求的原料处理区、配外包装间、原辅重庆小辅助区域(如脱料区、混合加工料库、包装材料面去外包装且经过区、杀菌区等。库、成品库等。消毒后的内包材暂存间)等。注:本表所列加工区域为常规分区,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第十条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防滑,易于清洗、消毒和保持清洁。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通风、防尘、防爆等设施设备。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类别名称碱面油辣椒调料
5、浇头第十一条原料、成品库房有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避免阳光直射,并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及产品防护措施。第三章设备设施布局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见表2)。表2重庆小面常规生产设备设施常规生产设备设施和面设备、熟化装置、压延机、成型设备、包装设备等。原辅料处理设备、加工设备、调配设备、杀菌设施(按需要)、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等。参考相对应食品(如酱卤肉对应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生产设备设施。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企业常规设备设施,可
6、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第十三条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食品级不锈钢材质或其它无毒无害的食品级惰性材料制作。第十四条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食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识,数量合理。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变质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第十五条生产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合理的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第十六条产品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按照检验项目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常用
7、检验设备包括:(1)天平(O.Ig);(2)分析天平(0.InIg);(3)旋转蒸发仪;(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微生物培养箱;(6)灭菌锅。第四章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第十七条应当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应当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重庆小面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见表3)。表3重庆小面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类别名常规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环节称1.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原料验收-调粉-熟化-压延制;碱面成型-切条-干燥(或蒸2.添加剂使用控制;制)-包装-组合配装3.外来污染物控制;4.包装过程卫生控制。L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2.调配过
8、程控制;原料验收-预处理-配料-调3.添加剂规范使用控油辣椒配-淋油-冷却-包装-组合制;调料配装4.包装过程卫生控制;5.委托生产或外购产品:产品检验报告符合性控制。浇头符合相对应食品(如酱卤L符合相对应食品生产(需要肉对应肉制品生产许可许可审查细则规时)审查细则)生产许可审定。查细则规定的生产工2.委托生产或外购产艺流程品:产品检验报告符合性控制。注:表中所列工艺流程为企业常规工艺流程,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第十八条生产加工过程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1)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2)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误用。(3)原料、成品油脂酸败。(4)微生物超标。第五章人员管
9、理第十九条应当依法配备与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责任和管理要求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第二十条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相适应。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技术、检验等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定期培训和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第
10、二H一条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六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应当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保证采购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第二十三条应当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验收规范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原料特性、风险因素等确定验收项目和要求。原料验收时应确
11、认原料风险较大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或生产要求。第二十五条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对原料(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过程关键环节(生产工序、设备、包装等)等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记录。第二十六条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容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第二十七条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出厂检验项目、批次、频次和检验要求。第二十八条产品出厂检验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项
12、目检验能力验证。企业可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但应当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快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显示异常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二十九条应当建立产品留样制度,产品留样间应当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当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第三十条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当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次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准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第三十一条应当设立产品贮存、运输、交付要求。产品的贮存和运输应符合产
13、品标签所标识的贮存条件。不得将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工具、车辆应定期检查卫生清洁情况,运输条件应符合物料的贮存要求(温度、湿度等)。记录应包括贮存、运输、交付接收涉及的温度、湿度、人员、时间等信息,各项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三十二条应当建立食品标签审核制度,产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第三十三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第三十四条应当建立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不合格品的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处置措施,保存不合格品处理过程记录。第三十五条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14、,制定召回管理规定,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当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七章试制产品检验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执行标准提供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当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七条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试制产品的检验方法见附件2。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小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附件1重庆小面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序标准号标准名称号1GB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2GB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3GB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4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
15、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5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6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7GB2763限量8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9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10GB14881-4-氾11 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12 GB28050通则13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序标准号标准名称号14 GB/T1355小麦粉DBS5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庆小面030DB50/T16 重庆小面生
16、产技术规范1296本表为重庆小面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重庆小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附件2重庆小面检验涉及的主要项目和检验方法序号检验项目试制品1感官DBS50/0302过氧化值GB5009.2273铅GB5009.124菌落总数GB4789.25大肠菌群GB4789.36沙门氏菌GB4789.47金黄色葡萄球菌GB4789.108商业无菌GB4789.269苯甲酸GB5009.2810山梨酸GB5009.2811黄曲霉毒素BlGB5009.2212净含量JJF107013标签GB7718、GB28050本表列出了重庆小面检验涉及的主要项目和检验方法,具体检验项目和方法以产品执行标准为准。固体炖汤料产
17、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重庆市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二条本方案应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我市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查工作。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固体炖汤料产品,是指以一种或一种以上食药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
18、香辛料等,经预处理、拼配、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炖汤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公告,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产品品种明细为固体炖汤料。第四条固体炖汤料产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为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以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发布的目录和公告为准,目录名单见附件1,目录参考名单以外原料的应当提供其属于食药物质或新资源食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国家卫生健康管理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等)。第五条本方案引用的文件、标准,均适用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主要文件及标准见附件2。第二章生产场所第六条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生产场
19、所相关规定。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卫生控制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一般包括预处理车间、配料间(区)、加工成型间、内包装间、外包装间、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以上为常规生产场所,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调整。第八条生产车间应当与厂区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分开并间隔适当距离。第九条生产车间内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存放加工废弃物。第十条生产车间应当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并确保人流物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不同生产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见表1)。各生产作
20、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表1固体炖汤料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清洁作业类别名称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区原料处理区、配料外包装间、原辅料固体炖汤区、混合加工区、内包装间库、包装材料库、料杀菌区、内包装清成品库等。洗消毒间等。注:本表所列加工区域为常规分区,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第十一条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应当易于清洗,清洁,并设置适宜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第十二条原料、成品库房应当满足相应的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避免阳光直射,保持干燥,并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及产品防护措施。第三章设备设施及布局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21、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见表2)。表2固体炖汤料常规生产设备设施类别名称常规生产设备设施应具备满足产品生产工艺的相关设备,如配固体炖汤料料设备或设施、成型设备、包装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等。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常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第十四条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容器和工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具备对生产设备、器具等清洗消毒的设施,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第十六条生产车间或包装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配备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
22、十七条产品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固体炖汤料产品常用检验设备有:天平(0.1g)分析天平(0.lmg)、干燥箱等。第四章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第十八条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第十九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见表3)。表3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常规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环节1.原料验收;卜验收一原料预处理(分拣、破碎、干燥、分切等)2.原料预
23、处理;一拼配一包装一异物检测一成品3.异物检测4.产品仓储。1.本表所列生产工艺为基本生产工艺,企业可根据实际工艺调整相应流程。.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调整、增减关键控制环节。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条应当依法配备与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责任和管理要求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具有食品
24、化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第二H一条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相适应。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技术、检验等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定期培训和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六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应当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保证采购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原料供
25、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对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原料来源、品种、价格,原料质量安全状况等。第二十五条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指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容器、工具及食品包装材料)验收规范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原料特性、风险因素等确定验收项目和要求。第二十六条应当建立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对原料验收、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控制。第二十七条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制定产品配方,明确各类物质的投料比例,严格按照配方投料,并真实记录各种原料的添加量。第二十八条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制定
26、设备、容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第二十九条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出厂检验项目、批次、频次和检验要求。当执行标准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应当按标准规定执行。当执行标准未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企业应当确定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依据固体炖汤料产品相关标准列出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参见附件3o第三十条产品出厂检验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企业可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但应当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
27、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快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显示异常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三十一条应当建立产品留样制度,产品留样间应当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当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第三十二条应当建立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依据产品属性、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当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生产记录。固体炖汤料产品批生产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
28、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准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四条应当建立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产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标签中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预先制定应对方案和措施,必要时做出
29、响应,以减少可能发生安全危害影响。第三十七条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管理规定,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当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制定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处置措施,对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贮存、管理和处置。第七章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申请类别及执行标准提供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当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第四十条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附件1食
30、药物质参考名单序号名称备注1丁香2八角茴香I3刀豆4小茴香5小蓟6山药7山楂8马齿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9乌梢蛇,10乌梅二11木瓜12火麻仁13代代花14玉竹_15甘草16白芷17白果_序号名称备注18白扁豆19白扁豆花20龙眼肉(桂圆)21决明子22百合23肉豆蔻24肉桂25余甘子26佛手27杏仁(甜、苦)28沙棘29牡蛎30奘实31花椒_32赤小豆33阿胶34鸡内金35麦芽36昆布37枣(大枣、酸枣、黑枣)序号名称备注38罗汉果39郁李仁40金银花41青果42鱼腥草I43姜(生姜、干姜)44枳棋子45枸杞子46桅子47砂仁48胖大海49茯苓
31、50香橡51香藉52桃仁53桑叶54桑棋55桔红56桔梗57益智仁序号名称备注58荷叶59莱瓶子60莲子61高良姜62淡竹叶63淡豆豉64菊花65菊苣66黄芥子67黄精68紫苏69紫苏籽70葛根71黑芝麻I72黑胡椒73槐米74槐花75蒲公英76蜂蜜77樨子序号名称备注78酸枣仁79鲜白茅根80鲜芦根81蝮蛇82橘皮83薄荷84慧萩仁85萩白86覆盆子87着香88当归89山奈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90西红花91草果I92姜黄93革芨注:L该表格为截止目前最新有效名目,企业使用时应及时查阅国家最新公告等相关文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食药物质是否
32、可用于本产品,需依照国家相关公告执行。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附件2引用的主要文件与标准序号编号名称1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2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4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5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6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7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8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9 GB7718标签通则10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11
33、 GB14881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12 GB28050营养标签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13令第60号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14令第70号法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附件3固体炖汤料产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_序检验项标准号标准名称检验方法号目产品明示1感官产品明示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标准2水分*产品明示标准产品明示标准GB5009.33二氧化硫残留量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344铅*产品明示标准产品明示标准GB5009.125总碑*产品明示标准产品明示标准GB5009.116霉菌*产品明
34、示标准产品明示标准GB4789.157标签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8营养标签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9净含量国家市场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1070注:本表仅供参考;*项目为执行标准无此项目要求时不检测。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涨发畜禽副产品的实际生产状况,制定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许可审查
35、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二条本方案应当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我市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查工作。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涨发畜禽副产品,是指以经检验检疫合格鲜(冻)、干制、盐渍的畜禽副产品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用碱或酶制剂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预处理、煮制或不煮制、涨发、漂洗、整理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公告,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为涨发畜禽副产品,包括涨发畜副产品和涨发禽副产品。第四条本方案引用文件、标准,均适用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
36、第二章生产场所第五条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第六条应根据产品特点、卫生控制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一般包括预处理车间、配料间(区)、加工成型间、内包装间、外包装间、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以上为常规生产场所,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调整。第七条生产车间应当与厂区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分开并间隔适当距离。第八条生产车间内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存放加工废弃物。第九条生产车间应当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并确保人流物流分开,
37、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不同生产作业区之间应当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见表1)。各生产作业区应当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表1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作业区划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预处理间、配料间(区)、加工原辅料库、包材库、外包装成型间、涨发间、工器具清洗间、成品库等间、内包装间等注: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优化,但不得低于本表要求。第十条生产车间地面和墙壁应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及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保证地面水可以自然流向地漏、排水沟。生产车间地面、排水管道应能耐受热碱水清洗。第十一条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
38、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第三章设备设施及布局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避免交叉污染。应当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2),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表2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设备设施类别设备设施名称预处理设备设解冻池、清洗池、分切机、涨发设备设施施等。配料设备电子秤或台秤等。冷冻或冷藏设冷冻设备、冷藏设备等。备包装设备设施包装设备设施、计量设备设施等。加热设备夹层锅或煮锅等。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常规设备设施,
39、企业可根据实际I生产情况优化调整。第十三条排水设施的排水口应配有滤网等装置,防止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还应当安装带水封的地漏,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第十四条内包材暂存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应当设置消毒装置。第十五条应当配备专用设施(如置物架)存放清洗后的工器具,不应交叉混放。第十六条应当配备防漏、防腐蚀、易于清洁、带脚踏盖的容器存放废弃物,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第十七条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
40、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或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应当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洗手设施的材质、结构应当易于清洁消毒,临近位置应当标示洗手方法。卫生间应当易于保持清洁,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当设置洗手设施。第十八条在产生蒸汽、强烈气味的食品加工区域,应当设置有效的排风设施。第十九条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当根据工艺要求控制温度,并配备监控设备。冷藏库和冷冻库应配备温度监控设备及温度超限报警装置。其他方式贮存的成品库应符合企业规定的温度范围,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温度监控设备。第二十条应当按
41、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见表3),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表3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设施I检验项目检验设备设施PH酸度计(需要时)净含量电子秤或天平注:本表所列检验设备设施为常规检验项目所对应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及生产过程风险控制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第二十一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第四章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第二十二条企业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产品执行的
42、标准相适应。应当制定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见表4)。应确保每批产品按生产工艺规定进行生产,对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并有相关记录。表4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I常规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原辅料验收、预处理、配料、原辅料验收、配料、涨发、煮制或不煮制、涨发、漂洗、内包装等整理、包装等。注:本表所列工艺流程为常规工艺流程,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第二十三条内包装材料应脱去外包装,经内包装暂存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消毒后,方可进入内包装间。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四条应当依法配备与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
43、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责任和管理要求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涨发畜禽副产品相关标准及生产加工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人员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能力,经培训合格。第二十五条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岗位需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六条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
44、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六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应当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还应当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原料来源、品种、质量安全状况等。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如甲醛、双氧水、工业碱等)、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原辅料进行生产加工。畜禽副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等相关标准要求,国内畜禽副产品应具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进口畜禽副产品应当提供入境货物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生产过程中原料管理(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