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征、《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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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取意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主要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申请人意见。行政复议人员在听取意见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询问申请人的调解意愿。第四条下列事项作为听取申请人意见的重点内容:

2、(一)与申请人本人行为有关的签字、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执法笔录等证据是否真实;(二)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涉案的资格资质、权利义务、行为能力等情况的认定是否准确;(三)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损害;(四)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申请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五)申请人在申请书等材料中所述,与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有矛盾的部分;(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申请人在申请书等材料中已对上述事项充分、完整陈述意见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询问申请人有无其他补充意见。第五条行政复议人员听取申请人意见时,应当表明身份,主动说明案由和听取

3、意见的法律依据。听取意见应当耐心、细致,用语文明、规范,并客观、如实记录申请人的意见。当面或者通过视频方式听取意见时,还应当出示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证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第六条在申请人未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听取意见时,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先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名称、主要内容和证明目的进行描述。申请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后再陈述意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安排申请人进行查阅、复制。申请人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当当面询问其意见。第七条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面听取意见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同步录音、录像。前款规定的听取意见记录,应当记

4、载听取意见的对象、方式、时间、地点、意见主要内容,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由行政复议人员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注明。第八条通过电话、即时通讯的音视频工具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形成书面记录。通过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的文字工具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应当截屏存档,并形成书面记录。前款规定的听取意见记录,应当记载听取意见的对象、方式、时间、通话号码或者互联网路径、意见主要内容、音像或者截屏等留证材料目录,并由行政复议人员签字。第九条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表示事后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明确提供书面意见的具体期限。第十条申请人未提供互联

5、网、电话等联系方式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通过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复议机构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第H一条申请人陈述意见时,对法律或者事实有明显误解,或者所陈述的意见与案件审查明显无关时,行政复议人员可以释法明理,进行必要的引导。第十二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听取申请人代表或者部分申请人的意见。第十三条第三人意见的听取,参照听取申请人意见的规定办理。第三人的利益诉求与申请人有冲突的,可以就双方各自提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对方意见。第十四条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依法通过通知其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听取意见过程

6、中,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提交补充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属于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情形:(一)听取当事人意见时被拒绝的;(二)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即时通讯的音视频联系方式在三个以上不同工作日均无法接通,或者提供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的文字联系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均未应答的;(三)当事人未提供互联网、电话等联系方式,行政复议机构无法取得联系的;(四)当事人表示事后提供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五)其他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上述情形应当留存相关证据并记录在案,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签字确认。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

7、综合考虑所听取的当事人意见,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第十七条听取意见记录及录音、录像、截屏等留证材料应当附卷存档备查。第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听取当事人意见。第十九条听取意见记录的示范文本由司法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

8、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为听证参加人。第三条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三)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四)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五)利害关系主体复杂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

9、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第三人人数众多且未推选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选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在申请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六条接到听证通知书后,申请人、第三人不

10、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第八条听证室正中设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据其利益诉求和当事人人数情况,设置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侧。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位置设置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第九条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核实代理人身份及授

11、权委托书、授权事项范围,核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的身份。第十条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后,主持人应当宣布以下听证纪律:(一)听证参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第十一条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听证:(一)主持人说明案由和听证参加人;(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并可以举证;(三)被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答复要点并举证;(四)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可以举证;(五)证人、鉴定

12、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活动的,由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主持人、听证员和经主持人同意的当事人的提问;(六)各方质证;(七)各方围绕主持人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八)主持人、听证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九)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流程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主持人说明案由和听证参加人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退席,仅在需要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提问、核对听证笔录环节参与听证活动。第十二条前条规定的程序结束后,主持人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场调解。当事人同意的,主持人进行现场调解。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13、(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场的;(二)经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有误,不能当场解决并影响案件审理的;(三)听证过程中发现需要通知新的参加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不能当场落实的;(四)其他影响听证正常进行,不能当场解决的。中止听证后,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中止听证不影响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计算。确需停止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计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第十四条记录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听证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14、结束后,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并组织听证参加人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更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参加人,主持人有权劝阻和警告。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相关情况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一)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二)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三)听证参加人具备参与在线听证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包括

15、具备上传和接收证据材料、进行线上电子签名确认等技术条件;(四)不需要证人现场作证和鉴定人、勘验人现场发表意见;(五)不存在必须通过现场核对相关证据材料才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第十七条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加强在线身份核实,并强化说明引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听证秩序,确保线上听证顺利进行。第十八条现场听证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作证或者发表意见。第十九条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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