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市政道路和绿地项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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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市政道路和绿地项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2023)26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市政道路和绿地项目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八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3日三亚市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市政道路和绿地项目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三亚市市政路网、绿地建设进程,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范围,拓宽项目融资渠道,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建设本市市政道路和绿地项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在

2、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产权用地上,本应由市、区级财政资金建设却尚未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和绿地项目,而市场主体自愿采用无偿捐建模式进行投资建设的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市政道路和绿地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按市(区)两级事权划分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事权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建设单位;区级事权范围内的项目,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建设单位。第四条市场主体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单位,市场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项目建设资金。市政道路和绿地项目的建设成本可纳入市场主体配套的经营性项目开发成本,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抵扣相关税款。第五条

3、市场主体作为捐建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建设,承担项目实施费用,主要包含工程费,以及除征地拆迁费和办理项目用地手续费用以外的工程项目建设其他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环评影响评价费、施工图审查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及办理项目用地手续费用,除市场主体自愿承担外,原则上由市(区)级政府承担。第六条项目属地政府负责依法开展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征收的相关工作。市(区)资规、发改、生态环境、水务、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设管理规定,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第二章项目建设决策第七条有意向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市政道路红线宽度、绿地面积以及行政区位

4、,向对应的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参与建设市政道路、绿地项目的申请,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与市场主体就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匡算总投资、用地的获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后期管理和运营模式及其他需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等达成初步意向,形成参与建设意向报告和建设协议。第八条根据建设管理权限,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就建设意向报告和协议等材料向市(区)级发改、财政、住建等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审议。第九条经市(区)政府审议通过同意实施建设项目,并明确建设单位后,由建设项目的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和市场主体签订建设协议。建设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

5、概况、建设规模、匡算总投资、建设内容和标准、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项目移交、违约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项目用地涉及房屋征拆和土地征收的,属地政府按照建设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征收工作。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条签订建设协议后,建设单位向市(区)级发改主管部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市(区)级发改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立项批复,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市(区)级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费及办理用地手续相关费用,市场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费用)。第十一条建设市政道路和绿地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严格按照规划范围及内容进行,如规划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并报资规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建

6、设单位对项目提出设计和使用功能需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负责办理项目相关审批申报手续,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参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决策。第十三条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市(区)道路、绿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确认。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应按确认的方案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建设协议中约定的建设标准。第十五条项目涉及用地(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土地调查通知、农转用、用地规划许可、划拨决定书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全部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并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复。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预算评审等前期手续无需办

7、理。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予以支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并联审批,加快办理。第四章项目建设期间监管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金到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因涉及规划调整,导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受市场主体委托,应遵照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管理规定。监理月报上报市场主体的同时,应抄送建设单位。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协助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提请市(区)政府或相关主管

8、部门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可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采取总额控制计算方法,取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的10%计算。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应积极配合整改。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管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市场主体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做好项目移交工作。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建设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项目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及时将市政道路和绿地的使用和管理

9、权交由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移交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在质保期内,由市场主体负责维修;如超过质保期,由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将项目建设协议、前期报批报建文件、竣工图,以及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全过程重要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后续手续。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违反建设协议,造成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报批报建等工作、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的,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协议约定,提出项目后续建设解决方案

10、,依原审批路径提请市(区)政府审议,终止相关协议,相关法律责任由市场主体承担。因不可抗力、政府责任导致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市场主体有放弃建设意愿的,由建设单位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项目后续建设方案,报市(区)政府审议后和市场主体解除建设协议。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若因工作不力导致以下情形: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开工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且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协议的约定,督促市场主体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法律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按

11、建设协议的约定处理。建设单位将上述情况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项目违法违规建设,产生罚款、滞纳金、赔偿金、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市场主体承担的,由其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生效前已签订了市政道路、绿地项目建设协议的,各相关单位仍按照原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推进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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