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社团管理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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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社团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职业学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三条: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委员会、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宗旨是:引导人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的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三

2、)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四)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第六条:学生社团受我院党委的领导。共青团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在学院党办、院办、各系(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校内学生社团的工作。院团委社团部具体负责各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院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主动接受院团委社团部或归口系(部)团总支的监督。学院拨给社团的活动经费、器材、资料等,所有权归院团委,使用权归社团。第八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

3、院团委审查同意,报院党委批准,并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我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应当是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高职和中职各专业学生。学院鼓励每个学生每年参加1个社团,但最多不能同时参加3个及以上社团。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第十条:我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系级社团的报系团总支批准后,将申请材料复印件交于院团委进行审批备案,只在本系范围内发展会员;属于院级社团的报院团委批准,面向全院发展会员。否则均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同时

4、追究组织者责任。第十二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1-2名社团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章程。第十三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同意指导该社团活动的证明书、

5、初步指导方案等。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院团委社团部在收到本章程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

6、、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六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院团委有权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院团委为经批准成立的社团指导老师颁发聘书,并开始对其进行考核。各社团必须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到院团委重新注册一次,否则按自动注销处理。第十七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四、五条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院团委授

7、权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及年度检查考核;(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对学生社团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和公告。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时,社团部将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部批准。学生社团跨校开展活动,必须经院团委批准。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向院团委或归口管理系(部)申请注册一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批准并在社团部备

8、案。第二十二条:任何社团与校外人员或校外单位之间的交流,均须向院团委申请,经院团委批准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期刊,但必须符合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并接受院团委的管理。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四章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六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

9、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团委社团部批准和备案。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由会(社)长、副会(社)长、理事若干组成。会长为社团(法人)代表,对外代表社团。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理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不服从院团委社团部管理者;(五)

10、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章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条: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监督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向社团部、直至院团委反映情况。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部、直至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发给由院团委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会员证每学期必须注册一次,否则按自动退出处理。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

11、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三十六条:社团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20元,具体金额由社团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如确有需要增加的,须经院团委社团部批准后方可增加。会员中途无论因何种原因退出,所交会费一律不予退还。第三十七条:社团成员应自觉遵守社团纪律,对社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社团负责人提出,也可向社团部、直至院团委反映,但在决议改变前必须执行。第六章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

12、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院团委社团部核准。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院团委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院团委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第四十条: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按比例平均分给会员。第四十一条: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

13、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第七章社团经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社团经费使用由各社团理帐、院团委社团部监管。社团部和各社团必须建立对应帐册,两者帐目必须一致,互相监督。各社团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科学理财。第四十三条:社团经费中的会费及社会各界给予的赞助部分的10%留在社团部用于社团建设以及社团节等大型社团活动的统一支配;各社团其余经费由社团自己支配,用于社团建设以及社团活动开支。各社团争取到的社会赞助,应及时入帐;如不入帐,一经查出,由社团部追究会长责任,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14、。第四十五条:社团每次开展活动时要合理使用会费,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每次活动的经费支出须造预算,并向社团部申请,活动结束后必须在两周内报销,未及时报销者视为放弃。(二)社团负责人向社团部报销经费时要打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应详细纪录各项实物的花费,如实物太多应另附纸张进行说明)。(三)如提前支取开支须由社团负责人本人打借条,由社团部部长签字,方可支取,活动完毕必须在两周内到社团部冲帐。(四)经费使用的票据一定要有社团部部长和社团会长、购物人三方签字方可报销。第四十六条:社团部财务负责人每月对各社团的财务进行核对总结,并且在例会上进行通报。督促各社团定期向本社团会员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第四

15、十七条:每学期末,社团部对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向院团委汇报。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八条:社团部根据各社团的表现,将开展“星级社团”评比活动,为每个社团评定星级,评为五星级的社团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对该社团及其指导老师进行资金奖励,并推荐参加“大中专院校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连续两年被评为一星级的社团,给予勒令解散处理。第四十九条:每学期社团部将评出“优秀会长”、“优秀会员”,并进行适当奖金奖励。第五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二)不接受本章程规定和社团部的监督管理(三)财务制度混乱;(四)应

16、当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有权将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二)社团执行机构或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违反校规校纪、不服从院团委的领导和社团部的监管;(三)背弃社会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第五十二条:社团被宣布强制解散,如果对处理不服,社团负责人可在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院团委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由社团负责人签名并由10人以上会员联名;否则,复议申请不

17、予受理。院团委2日内完成复议,如果没有足以变更解散决定的事由,社团部即以公告形式宣布社团正式解散;如果存在足以变更解散决定的事由,院团委将责成社团部撤消社团解散公告,并责成社团部对该社团加强管理和引导。解散后的学生社团剩余财产,应按比例平均分给会员。第五十三条:为了调动社团负责人和指导老师的积极性,院团委设立社团活动激励基金。该基金通过学院划拨、团费支持和广泛接受社会赞助建立,主要用于解决社团负责人和指导老师的通讯费用补助和活动误餐补助、为指导老师发放酬劳等项开支。第五十四条:为了促进工作的开展,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指导老师每月发放适当通讯补助。年终根据辅导老师的工作成效一次性发给适当酬劳。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院团委制定。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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