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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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市工信局重新修订了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文件同时废止。附件: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0月26日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厂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

2、)及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信创业规(2021)7号),切实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创业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市级创业创新基地应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带动作用强等特点。第三

3、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市级创业基地。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创业基地的确定和管理。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创业基地的推荐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级创业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原则每年确定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对市级创业基地予以重点扶持。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

4、管理基地,基地入驻小微企业15户以上,就业人员150人以上。(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引入或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1家。(三)服务有特色,有较完善的扶持创业创新优惠政策。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5%o第七条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

5、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企业及人数、是否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O第八条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三种服务功能。(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1次以上。(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

6、术对接会1次以上。(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50人次以上。(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7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

7、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第九条申报市级创业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第十一条申报市级创业基地由县(市)、区工信部门组织推荐。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的创业基地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附推荐基地申报材料,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

8、料,并添加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二)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上一年度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六)上年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台账、通知、照片、总结等)。(七)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基地扶持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服务办法、制度、标准和流程。(八)基地吸纳就业人员情况(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等)。(九)能够证明符

9、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市工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予牌匾。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市级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制度。市级创业基地每季度向市工信局上报基地运营情况。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和服务情况,特别是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抽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创业基地工作总结和年度抽查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五条对市级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目标的,将撤销市级创业基地资格。第十六条市级创业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级创业基地变更运营主体须重新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区级创业基地的标准、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伊工信发(201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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